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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12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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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行为,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仲裁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案件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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