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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8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6-8-26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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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和《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稳步推进了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高校、学生及社会反映良好。经认真调研,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三部门鲁价费发〔2013〕93号、136号文件继续执行,并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试点范围。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要求,配合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加快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每年增加试点院校20所左右,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
  二、进一步扩大高校价格自主权。放开全日制MBA、MEM、MPA、MPA研究生教育以及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培养成本、招生情况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配合高校办学模式创新,进一步放活高校收费政策。
  三、继续优化收费结构。逐步理顺本专科(含高职)比价关系,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鼓励优质高校、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创新发展,推进“双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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