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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9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1-12
实施时间: 2016-12-1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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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责任和义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建设业主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 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财政、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及时研究策划具体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并对投资的规模和内容提出初步构想;
  (二)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认真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对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资本金;
  (三)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勘测、设计及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工程技术方案等进行研究、比较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
  (四)按照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并配合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审核,切实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五)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时申报办理各类必需的行政审批手续,负责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条件;
  (六)支持、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投标;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承诺文件的内容签订各类工程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追责义务;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中标人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2.加强对施工组织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履职情况以及施工设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建设内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项目设计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4.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检查承包单位及时支付人工工资,妥善处理相关纠纷,确保施工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建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完善管理机制,防止项目工程超概算;
  2.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
  3.认真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职安全员制度;
  (二)检查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开展业务活动。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硬化、绿化要求,严格管控工地泥浆(渣土)处置排放,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结算;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要严格把关,做到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程序到位;
  (三)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整改决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在规定运行期限满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四)认真编制工程结算和整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管理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投入使用,不得因办理移交不及时影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使用或运营;
  (二)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项目竣工后的使用管理,对融资建设或经营性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做到债务按期偿还、经营正常运转、资产保值增值;
  (四)组织并支持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
  第十三条 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日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考核方案要求,分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建设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生产经营、保值增值以及项目法定代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及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包括建设资金筹措、资金使用、投资效益、保值增值等环节。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考核情况,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于非项目法人代表但实际掌控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应同样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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