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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农计发[2016]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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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度)的通知》(浙财预[2015]36号)等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台州等市和相关试点县(市、区)遵照执行,其他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胡笑毓(动物防疫购买服务),电话:0571-86753992;王勇(病死畜禽收集处置购买服务),电话:0571-86757221。
  附件:1。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
  施方案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等要求,特制定动物防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浙江省畜牧业发展现状、基层动物防疫特点和当前社会力量发育程度,启动实施深化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探索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力量具体承接落实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引导培育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多元化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的稳定,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试点内容
  (一)购买服务主体。依法具有组织落实散养畜禽、小规模养殖场畜禽强制免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授权的相关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二)承接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自然人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内部制度完善,特别是建立履职及其风险防范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具有2名以上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接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资格,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2。具备提供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情况,合理选择承接主体,进一步细化承接主体具备的具体条件。
  (三)购买服务内容。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狂犬病等其他疫病的疫苗注射、畜禽标识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协助做好免疫服务区域的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协助应急处置等工作。
  为培育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各地可根据当地政府职能转变和履职需求,采取委托、购买等方式,逐步按“1+X”模式,将动物防疫技术服务、行业调查、协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基层畜牧兽医相关履职所需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四)经费来源。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年度预算达到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主体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五)购买方式。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域范围大小、交通便利程度、养殖量及分散度,合理确定购买方式。实施分散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其中,采用单一来源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项目年度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购买主体按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可直接支付。
  政府购买服务均应依法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区域范围、具体内容、服务数量、质量要求及计酬方式和支付方式。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本方案实施前,原先签订的动物防疫购买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六)服务价格。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价格组成有别于普通劳务的价格组成,在确定基础性服务费用时,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大小、养殖量多少及分散度高低、自然环境条件、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鉴于防疫服务的技术性和农户养殖行为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为提高免疫及时性,也要考虑承接主体须常年服务区域并了解畜禽散养动态等因素。同时,根据提供服务所需正常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职业风险等因素,参照承接主体的隐形付出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有利于培育和稳定基层防疫队伍为目标,确定基础性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等费用。
  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基础性服务费用+计时费用+交通费用+器材费用(注射器具、防护用品、免疫信息上传识读器耗材等)+疫苗冷藏费+购买自选服务费用。
  (七)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服务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承接主体绩效评价应包含免疫密度、免疫质量、标识佩戴率、免疫信息上传率、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等指标。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应免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根据当年度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当地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确定(或不低于当地规模养殖场使用相同疫苗经程序化免疫后畜禽抗体合格率的90%);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免疫抗体结果,应作为评价防疫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服务对象评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数不少于10户(不足十户的全部抽样)。
  (八)信息公开。动物防疫服务购买主体按规定在公共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各试点县(市、区)应将辖区内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承接主体培育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联合成立合作社、服务队等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养殖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成立防疫服务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诊疗机构、兽医站所等企事业单位以防疫服务为依托,形成紧密结合畜牧全产业链发展的多功能、全方位服务主体。对成立动物防疫组织的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可在省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动物防疫社会化组织、企业可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相关扶持政策。要加强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承接主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试点范围和进度要求
  (一)2017年,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等5个市,余杭区、临安市、象山县、桐乡市、衢江区、莲都区、云和县、定海区等8个县(市、区)开展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改革试点。各试点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在2016年12月30日前制定当地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改革试点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明确试点服务目标、主要内容、保障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
  (二)2017年12月15日前,各试点市县进行阶段工作评估和试点总体评估,深入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三)各试点市、县(市、区)每季度末向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报送《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改革试点进度表》(见附表)。
  (四)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附表: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改革试点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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