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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6]194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9-1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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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3月,我市被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市。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省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草拟了《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下列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一)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二)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
  (三)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八条 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明确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须听证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三)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九条 决策目录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它工作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第十一条 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每年拟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目录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目录,分别抄送上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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