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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6]14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
实施时间: 2016-10-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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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监督管理以及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第三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权力和责任基本信息,按照统一的审核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权责清单,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后,形成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出现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责令其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提出意见建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最新保留的权责清单,同时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开展部门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报与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政府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州市、县市区的机构以及其他施行权责清单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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