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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6]15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0
实施时间: 2016-10-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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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0日
  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规定,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微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政银担业务模式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且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及再担保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地州市及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风险,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 自治区按照“分层次、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三位一体、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以下简称“政银担分担机制”)。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由承保担保公司、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承贷金融机构、企业所在地政府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代偿责任。
  第八条 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承贷金融机构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签订政银担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由地州市、县市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自治区再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
  第九条 自治区再担保公司与承保担保公司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自治区再担保公司对承保担保公司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比例承担再担保责任。
  第十条 承保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高于1.5%,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按担保费率的20%,向承保担保公司收取再担保费。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地州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出资建立,地州市、县市风险补偿资金由承保担保机构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4∶1的比例出资建立。
  第十二条 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0万元,地州市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地州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按照当年贷款风险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及时补充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保证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不低于最低限额。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收益、追偿回收款及承保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等。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风险补偿资金委托自治区再担保公司设立专户管理运营。地州市及县市风险补偿金委托承保担保公司设立专户管理运营。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承贷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逾期30日,承贷金融机构向承保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提示;贷款逾期60日,承贷金融机构进入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程序。承贷金融机构政银担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承保担保公司建立贷款逾期90日限期代偿工作机制。承保担保公司对承贷金融机构代偿申请初审确认后,向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银监部门在收到申请10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承保担保公司需在贷款逾期90日内,按80%的分担代偿责任,向承贷金融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承保担保公司在完成代偿程序后,向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代偿补偿申请书。(二)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三)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四)代偿债务追偿措施说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按照承保担保公司按季报备的再担保项目明细,核对确认申请代偿补偿项目信息。对确认无误的代偿补偿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按30%的分担补偿责任,向承保担保公司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二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承担的20%贷款风险责任,可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相关规定进入核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承保担保公司、承贷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依法对发生代偿资金本息进行追偿,并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筹集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建立自治区再担保公司风险代偿损失持续补充机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建立政银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预警机制;加快推动承保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业绩突出的承贷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新疆银监局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建立完善的政银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再担保公司负责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承保担保公司,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拨付代偿补偿资金;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承保担保公司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拨付代偿补偿资金;追偿收缴回款;每季末10日内,向自治区再担保公司报备再担保项目明细及保后跟踪管理情况报告;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做好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不得向企业及承保担保公司收取贷款保证金;负责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的确认及申请,追偿代偿资金;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贷款率,合理调整信贷人员考核机制,对相关信贷人员给予尽职免责。
  第二十九条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中小微企业政银担模式贷款工作。负责建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银企担定期对接工作机制,协调金融机构、承保担保公司做好中小微企业政银担模式贷款发放工作;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季通报制度,对政银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由新疆银监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年内禁止其申请任何政策性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范围,列入财政资金黑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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