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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发[2016]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15
实施时间: 2016-11-1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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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含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停车设施等。
  三、将交通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非经营性项目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经营性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主体。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为主,也可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四、市政府主要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县道及以上),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区主干路、综合交通枢纽及公交场站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区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以及普通公路(县道以下)、区域内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停车设施等提升区域内部交通能力的项目建设。既有政策已经明确建设主体的,继续执行原政策。
  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单位根据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可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并加快做好前期工作;各区政府根据项目单位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即可启动征地拆迁实施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或采取与土地一级开发同步实施的方式加快征地拆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代征代拆用地的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确保及时提供。
  六、对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主干路红线内的征地拆迁资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50%,补助资金与项目投资一并安排。对其他区承担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以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等三项费用的区域平均价为定额,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的补助资金支持。东城区、西城区微循环道路项目工程投资及红线内征地拆迁资金,全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微循环道路项目工程投资及红线内征地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的补助资金支持。
  七、市交通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对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市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前期工作费,市交通委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中介咨询机构,先行开展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与各区政府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与年度重点工程计划、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协调联动。对具备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根据前期工作进度,分段审批、分段实施。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和建设管理水平。健全完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地面公交等领域收费及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采取与周边经营性开发项目捆绑、项目法人招标或土地带条件招标、分层办理土地手续等方式,稳定项目收益预期。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及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资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通过授权-建设-运营(ABO)、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九、市交通委代表市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重大项目办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协调推进铁路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做好项目用地管控和征地拆迁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十、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市交通委牵头制定考核评价体系,细化明确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及交通拥堵指数等指标;该考核评价体系在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试行并总结完善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督查和审计工作,督查和审计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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