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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财政厅关于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6]18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6-10-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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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在宁夏、内蒙古、甘肃等13个省(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为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草原是重要的陆地生态屏障,也是草畜产业可持续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我区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范围,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我区草原生态、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改善。草原补奖政策覆盖了全区21个县(市、区)(不含金凤区),落实补奖资金19.4亿元,34.3万户农民从中受益。国家在“十三五”期间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是中央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草原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草牧业发展的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在全区继续推行草原禁牧制度,巩固禁牧成果,开展基本草原保护,划定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促进草原生态改善。到2020年,全区天然草原植被综合覆盖度达到56.5%。加快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特色畜产品生产供给水平,促进草畜产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脱贫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坚持“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原则,全面推行禁牧封育、基本草原保护、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草管员管护制度等,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权责到县,分级落实。坚持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县”,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指标。逐级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任务落实到位。
  公开透明,补奖到户。坚持政策实施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实行公示公开制度,保证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使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为社会认同、群众满意的德政项目和民心项目。
  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尊重客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封顶保底标准。
  二、政策内容
  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包括禁牧补助和绩效评价奖励。凡落实了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市、区),已发放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国有农牧场、天然草原自然保护区均可享受草原禁牧补助。绩效评价奖励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四)禁牧补助标准。对全区2599万亩已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禁牧草原,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补助标准分配县级禁牧补助资金,补助期限为5年。
  (五)绩效评价奖励。根据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我区的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情况,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全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草畜产业发展,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草畜产业的支持力度。
  (六)实行封顶保底。按照草原补奖资金不得结余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封顶保底标准。每户补助面积最大不得超过3000亩,保底面积根据封顶结余资金测算确定。
  (七)维护承包权益。对因生态移民或行政区划调整造成人地分离、草原属地管理发生改变的,由改变后的草原管理辖区县级人民政府重新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并负责申报补奖资金计划和录入信息。申报计划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补奖资金转入农户户籍所在县(市、区),并由户籍所在县(市、区)负责采集信息,兑付补奖资金;对生态移民农户,由原户籍所在县(市、区)负责申报补奖资金计划和录入信息。申报计划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补奖资金转入农户户籍所在县(市、区),并由户籍所在县(市、区)负责采集信息,兑付补奖资金。
  (八)依法流转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原承包人为草原补奖受益主体;依法转让的,受让方为草原补奖受益主体。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承包经营草原,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企业承包经营草原的,不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三、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抓好政策落实。
  (十)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知晓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理解和接受政策的安排和变化,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全面落实。
  (十一)强化基础工作。根据草原类型、植被状况和生产特点,按照“四到县”“五到户”“封顶保底”等要求,编制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采集录入、定位上图和系统管理工作。严格补助程序,采取村级申报、乡镇审核、乡村公示、部门核实、资金兑付的程序,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夯实政策落实基础。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将纳入禁牧补助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严守草原保护生态红线。
  (十二)强化绩效评价。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继续开展绩效评价,对获得合格以上评价等级的县(市、区),按照等级排名,综合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安排绩效奖励资金;对不合格的县(市、区),不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设定的绩效指标,严格开展评价考核。
  (十三)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区级草原补奖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制定补奖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补奖资金专账,并下设各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要通过“一卡(折)通”将补奖资金及时发放给农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草原补奖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草原补奖资金原则上不能形成结余,如因特殊原因形成结余的,需按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中央财政,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政策实施需求,完善草原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定点监测和入户调查,分年度评估政策实施成效。要建立草管员管护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调动和发挥农民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的作用。要加大对草原禁牧制度落实和草原生态环境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护和巩固政策实施成效。
  (十五)强化效益评估。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从生态恢复、生产生活、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着手,围绕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目标,每年对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效益评估,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确保政策落实不变形、不走样,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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