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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11
实施时间: 2016-11-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6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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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1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控制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
  (三)事故预防过程控制指标: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实施公共安全保障行动和公共安全教育行动、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四)基础性工作指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加快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共性指标:重点考核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强化基础建设;
  (二)个性指标:结合各部门(单位)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注重考核各部门(单位)承担的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七条 自治区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安委会印发实施。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设置加分项,对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层基础建设、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自治区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一律按照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安委会向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计入各市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分值。将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综治办、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自治区安委会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委办负责督查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自治区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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