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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6]13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27
实施时间: 2016-7-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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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一)落实管理范围规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条例》关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将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项目全面及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现与部门支出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应编尽编。
  (二)规范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如需调整采购品目或者数量的,应由其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出具调整情况说明;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对下达采购预算后2个月内未备案或当年12月21日前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资金额度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
  采购人采购我省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向财政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采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实施采购。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具有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一次编制并备案不超过2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实施计划,待采购程序结束后,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我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的,采购人可结合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严格进口产品审核。采购人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前,应当先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五)规范采购代理行为。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委托采购代理业务。要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规范代理行为,履行相应义务。西宁市区以外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部门二、三级预算单位、省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的采购活动,在按照部门预算级次逐级报备采购实施计划后,可实施属地委托代理采购。
  (六)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预算及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切实做到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因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不科学、不合理,造成采购周期过长或两次以上采购均未成功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取消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收回项目资金统筹安排。
  (七)规范专家抽取程序。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八)严格开标评审纪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条例》、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以及评审、谈判、磋商、询价等活动。采购活动中实行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九)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统筹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并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要严格履行审批审核手续,从严管理,对金额较大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
  (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要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纠纷答复工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书,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发出。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活动组织、采购信息公开、采购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要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十一)严格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书。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并出具检测报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发现供应商违约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级预算单位验收结束后,要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核查及抽检验收工作。
  三、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十二)及时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履行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利用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青海政府采购网等,全面及时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细化的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财政部门要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全面公开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加大对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三)丰富政策支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的预算份额预留、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相关配套保障措施,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要将采购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等前端延伸,加大采购需求标准、非招标采购方式等政策手段的应用。要加强政策实施检查与考核力度,利用内控机制、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动各项采购政策落到实处。
  (十四)认真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要切实担负起落实政策功能的主体责任,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条款;在安排年度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规定比例的采购项目预算额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采购;对监狱企业可以承接的服装、帐篷、网围栏等项目,可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予以定向支持。
  五、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十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安排、协调推进。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计划编制、采购交易、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的闭环运行,实现所有采购活动有记录、有痕迹、可追溯、可跟踪。要加强青海政府采购网站建设,实现采购信息服务“一站式”聚合,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
  (十六)推进交易平台整合。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我省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坚持“管采分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依法全面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评审专家管理等监管职责,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切实防范行政法律风险。要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为契机,统一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体系,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技术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场所、评审专家等资源整合,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做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
  六、提升政府采购从业水平
  (十七)提升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财政部门要指导采购代理机构健全内控制度、规范代理行为,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科学设置部门岗位,规范业务流程,切实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性、依法性和时效性。要引导鼓励采购代理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提高细分领域代理专业化水平,培育一批有品牌、有影响、规范运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采购代理机构诚信建设,研究建立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
  (十八)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断拓宽领域,扩大评审专家数量。要建立健全对专家评审质量的考核评估机制和评审专家的准入、抽取、评价和退出制度。
  七、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
  (十九)加大监管督查力度。省财政厅要建立统一的考核检查标准化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监管、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二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人(采购主体)规避政府采购或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完善诚信制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及时进行警示,并纳入全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探索建立与纪检、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共享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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