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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6]19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0
实施时间: 2016-10-20
失效时间: 2021-10-1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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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定位,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制度体系,依法依规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所称“城市人民政府”是指全省各市(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国家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协调融合发展。
  坚持稳步推进。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网信、商务、市场监管(工商、质监)、通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民意,稳慎决策,妥善配置行业各方利益,稳步推进行业改革,更好地规范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约车发展,促进传统巡游车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水平。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准确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理念,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为目标,根据城市特点、群众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力由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稳慎推进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机制,制定经营权退出管理办法,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引导提升巡游车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现有承包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全省巡游车运价已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对现行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巡游车向网约车转型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简办理车辆登记、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等手续。要结合全省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程建设,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司的申请条件,明确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要求,做好车辆和从业人员准入的相关工作,科学规范网约车发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其车辆档次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主流巡游车。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设置网约车标识的,可通过科技手段为网约车设置电子标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建设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与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数据互通共享,通信、公安、网信、工商等部门要主动将网约车有关监管信息接入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监管需要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与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将平台运行、车辆、驾驶员及运行管理的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地方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与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向行业监管部门开放其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管理,制定合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行为的边界,对经常性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实行登记管理。严禁私人小客车从事经营性运输。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巡游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问题突出的,应通过允许在公共临时停车场短时间免费停放等措施,方便驾驶员就餐、如厕等。要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优化交通组织流线,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和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具体要求。要加快建立出租汽车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车载评价终端、手机APP软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等方式,推广乘客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评价,加强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接入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创新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简化、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地方主流媒体定期公开辖区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
  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合法经营者利益的行为。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共同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按照权限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及驾驶员的准入许可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建立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加强出租汽车企业价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安全监管和备案管理,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和许可准入工作。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履行信息公示法定职责,严厉打击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计价器计量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报废监督工作。
  (十四)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管(工商)、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长效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办法和问责制度,明确部门执法责任。加大对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宾馆、医院、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城区主要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的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各界提供的非法营运行为线索和举报的非法营运车辆信息要及时受理,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依法查处和打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宣传报道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意义及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及时报道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动态,曝光非法营运行为,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堵和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暂扣的非法营运车辆、暴力破坏执法设施和执法车辆、围堵和冲击执法机构、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制度建设,明确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含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和驾驶员)资质条件、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经营许可,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六)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中,要成立行业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改革声音,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密切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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