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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6]17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3
实施时间: 2016-10-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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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举措
  (一)预留发展空间。各地要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要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个体诊所等,并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二)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床位配置、单体规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执行。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三)简化行政审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各市州政府可探索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各地要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计生委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科目,并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按相关规定报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参加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五)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市州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各市州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六)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责任部门: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七)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落实我省医师多点执业相关制度,鼓励公立医院的医师到有需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支持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九)放宽医疗服务价格。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十)加大学科支持和提高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等级评审、学科建设、科研申报、临床教学和培训资格基地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会协会任职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设置比例的限制,其他申报条件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一)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二)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
  (十三)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
  (十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和人员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将患者满意度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各地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共同推进社会办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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