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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6]17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4
实施时间: 2016-10-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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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修订后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印发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2]18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我省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我省毗邻省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省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省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市州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为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减灾委专职副主任兼任,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省减灾委要全力协调配合、督促落实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
  2.2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我省高等院校知名专家和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3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空间地理信息等,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3.1.2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1.3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省减灾委和有关市州政府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知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预警响应,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减灾委及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送
  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2)。
  4.1.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州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信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的按照灾害发生地市州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省政府名义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国务院、国家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省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国家减灾委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未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省政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下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省政府名义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长和国务院、国家减灾委上报灾情。
  (2)省减灾委主任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省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民政厅、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省减灾委专家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上报灾情。
  (2)由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市州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专职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下同)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专职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上报灾情。
  (2)由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当地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及当地民政部门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6.1.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民政部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6.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省级民政部门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省财部门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财政部、民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省民政厅应商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省民政厅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省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省民政厅根据市州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省民政厅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准后尽快下达。
  6.3.2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市州、省民政部门。省民政部门收到市州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技术支持及质量监督等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级减灾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4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3 物资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3.1 按照省级民政部门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7.3.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省民政厅应加强省、市、县三级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省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省、市、县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7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在甘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2 支持和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在甘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省委省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动物疫病等。
  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灾害;达不到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省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进行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上报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负责向省政府领导报送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省政府领导批示;负责协调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国家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科技厅: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加强遥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省工信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在甘肃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电力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省灾情;按照省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和省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以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省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负责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灾害救助资金,与省民政厅配合向中央财政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环保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省民政厅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水利厅:负责旱洪灾害信息预报和信息灾害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抗旱防汛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市县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农牧厅:负责农作物(含草原)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草原防火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商务厅: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文化厅: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政府外事办: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省领导的慰问信函。
  省工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广电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广电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安监局:负责因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引导灾害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低温、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扶持力度。
  省军区:负责指导灾区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甘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甘肃省总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省科学院: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编制综合治理规划;开展地质灾害科学研究、政策法规研究及监测预警研究等;开展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培训。
  中科院兰州分院: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科学研究,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损失评估、灾后重建提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和测绘保障工作。
  兰州铁路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指导铁路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铁路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民航单位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完成抢险救灾紧急航空运输任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甘肃保监局: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通信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省电力公司:接受国家和省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地区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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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川办函[2016]17 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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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豫政办[2016]20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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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4]5号 20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