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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6]19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17
实施时间: 2016-11-17
失效时间: 2021-1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5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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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强化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推进食品安全战略,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食安委领导下,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四有两责”落实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实施乡镇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及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强化技术监督。加强行政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强市、县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综合治理情况。加强产地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确保土壤安全利用。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着力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可追溯体系。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带动食品安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四)社会共治情况。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举报奖励措施,激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鼓励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
  (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每年度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安办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省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责任分别对各地、各部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评价验收。由省食安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协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年终考核。
  1.自查评分。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含电子版),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报送省食安办。各地、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资料评审。省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负责对各市州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报送省食安办。省食安办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各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3.现场考核。每年11月中旬,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省政府综合考核工作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形成现场考核报告。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4.综合评价。省食安办对相关单位和考核组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形成考核报告,报省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食安办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分值由日常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率换算得出。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考核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市州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或协作配合不到位导致国务院食安办对省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工作中扣分,严重影响我省分值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省政府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安办。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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