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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商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著名商标申报销售额数据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29
实施时间: 2016-6-29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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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据反映,今年起一些市县统计部门不再为著名商标申请人提供销售额数据证明。鉴于以上情况,现就2016年著名商标申报销售额数据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已出具的销售额数据证明,著名商标审核中予以采信。
  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不出具销售额数据证明,申请人属于企业或者是在年报中已报送营业收入数据的个体户的,提交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的近三年年度报告书;申请人属于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是在年报中未报送营业收入数据的个体户的,提交近三年财务年度报告等其它能够证明其销售额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申报商标存在使用许可或连锁、加盟、直营等情形的,提交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连锁店、加盟店、直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销售额含被许可使用人或其连锁、加盟、直营店销售额的,被许可使用人或其连锁、加盟、直营店等主体属于企业或者是在年报中已报送营业收入数据的个体户的,应提交相关主体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的近三年年度报告书;相关主体属于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是在年报中未报送营业收入数据的个体户的,提交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等其它能够证明其销售额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应如实填报销售额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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