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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企字[2016]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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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湘工商企监字[2016]6号)规定,2016年全省工商系统要开展一次不定向抽查、两次定向抽查。从实施情况看,各地在督促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补做2015年抽查工作任务的同时,已着手实施了今年的抽查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10个市州局完成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实地核查企业的抽查工作,有7个市州局完成了“僵尸企业”清理的抽查工作。但今年的抽查工作仍然是时间紧、任务重。为圆满完成规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的市场监管工作,现就下阶段的抽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实施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工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场重大变革,是转变监管模式、实行宽进严管的具体体现,是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工商部门履职尽责、实施信用约束的基础,事关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的成败得失。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总局、省局和当地政府要求,精心实施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二、两个随机,因地制宜
  根据要求,今年的抽查工作,70%要实行“双随机”,明年要100%全覆盖,要求高,难度大,但必须推进到位。首先,要抓紧做好“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制定和建设工作,尽快出台,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次,要根据本地行政区划、经济户口、执法力量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设区的市,可将分局辖区设为“双随机”区域;县级市,可将城区、相邻经济区分别设为“双随机”区域;县,可将城关所和城郊所辖区、相邻经济区分别设为“双随机”区域。再次,执法检查人员可实行相对随机,即每个区域内一半执法人员随机、一半执法人员固定。
  三、全面推进,不留尾巴
  2016年,省局分三次安排部署的抽查工作有四项:即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实地核查企业抽查、“僵尸企业”清理抽查、2015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抽查、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市场主体公示出资信息抽查。从实施进度看,第一项抽查工作还有4个市州局未完成,第二项抽查工作还有7个市州局未完成,第三项抽查工作还没有一个市州局完成,第四项抽查工作刚刚部署,而今年时间已不足3个月,省局原则上要求12月中旬必须完成所有抽查工作任务。请各地务必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全面推进,坚决杜绝出现遗留问题。
  四、统筹兼顾,完成任务
  县级局体制改革后,几个部门的工作合而为一,中心工作多,监管重点多。有些县级局,特别是工商和市场监管所,为了做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监管而轻视、甚至忽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不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监管,同样是失职,同样要追究责任,各地务必要统筹兼顾,全面完成任务。可以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中突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市场主体,可以适当安排定向抽查,在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企业监管中引入“双随机”抽查机制。
  五、合法合理,规范操作
  一是要按不少于辖区内企业3%的比例完成抽查工作任务。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全年应抽查不少于辖区内3%的企业。由于省局安排部署的抽查都不是以辖区内的企业作为基数,其中不定向抽查是以已经年报的企业作为基数,定向抽查是以符合某项特定条件的企业作为基数,完成了省局安排部署的抽查工作任务,不一定就完成了全年的抽查工作任务。因此,各地要根据本地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另行安排抽查工作任务,确保完成3%的比例。
  二是要避免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抽查。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省市县安排的抽查重复时,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抽查,但必须将省局安排的抽查结果信息录入湖南省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各地自行安排或由当地政府安排的抽查工作任务,抽查结果在录入当地政府部门相关业务平台的同时,原则上也要录入业务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这既是做好信息归集工作的要求,也是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现象的要求。
  三是不接受委托的抽查工作任务时必须退回抽查企业名单。抽查工作任务一般按登记管辖原则确定。由于登记企业不一定就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规定,上级工商部门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抽查。如果受委托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接受委托,必须将上级工商部门分派下去的企业名单从业务系统退回,不能既不抽查也不退回;如果对上级工商部门通过业务系统分派下去的抽查企业设置了抽查方式,则不能退回,必须进行抽查。对于上级委托的抽查工作任务,如果不退回或不能退回而又不按时完成,将视为属地监管部门没有完成抽查工作任务。
  四是“僵尸企业”清理要先在业务系统的信用公示子系统操作。省局安排部署的“僵尸企业”清理抽查工作,6月30日后已按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更名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抽查工作。该项清理,要先在业务系统的信用公示子系统的抽查管理模块中录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信息,并以“未按规定公示年报信息”“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存在其它问题”公示抽查结果,只有上述3个抽查结果同时存在时才在行政处罚子系统予以吊销处罚。
  五是要注意企业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时对公示抽查结果的影响。对于企业公示的一般信息存在问题的,对于企业主观方面非故意或严重过失、客观方面非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记账不规范,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公示的重要信息出现问题的,对于企业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对于登记住所失联而年报通信地址可以取得联系的,抽查结果公示前要先下达《责令更正公示信息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抽查结果公示为正常。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信息方面问题的,抽查结果公示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擅自迁址的,抽查结果公示为“存在其它问题”,另案处理。而对于企业公示的股东变更、股权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通知书》后,不论企业是否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都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公示抽查结果。
  六是要按权限处理抽查结果和违法线索。抽查实施过程中,如果企业登记机关发生变化,原登记机关要将抽查结果、抽查中发现的经营异常情形书面移交新的登记机关,由新的登记机关公示抽查结果和完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作;同时,要将抽查中发现的“存在其它问题”作为违法线索,立案处理(如擅自迁址)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抽查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处理前请与省局企业处联系。联系人:曾贵初,电话:073185693315。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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