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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商改[2016]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1-11
实施时间: 2016-11-11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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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11日
  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
  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一定检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行政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定向“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市场监管部门从应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市场监管部门从应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应包括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程序、抽查要求等。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编号、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由相关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执法检查,应逐步全面实行“双随机”抽查。下列情形可以不实行“双随机”抽查:
  (一)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三)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已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不进行“双随机”检查的;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双随机”抽查和不能实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计划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建设总要求,推动和完善本级政府部门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已建成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支撑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地方,应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交换共享。
  第十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或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按照各自的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运用信息化手段,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场主体名录库要实现对本辖区市场主体全覆盖;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应属于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纸质市场主体名录登记簿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登记簿,通过人工抽签方式从登记簿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每个检查项目批次的实际情况和本部门人员机构编制的设置情况,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成立检查组,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方式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联合抽查。牵头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行业、同类型、同地理区域市场主体的多个计划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对于同一部门涉及多个业务机构需要检查的,也应按照“双随机”要求,实施联合抽查。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不同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对象时,属同一市场主体的,应按照“谁先实施、谁检查,谁层级低、谁检查”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七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法定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检查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应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记于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抽查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查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形成依据责任清单进行追责的机制,对各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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