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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府[2016]35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24
实施时间: 2016-11-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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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扎实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立足厦门实际,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保护981平方公里生态功能区和14.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产业融合新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四)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特色小镇,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业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特色小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强化产业支撑,带动农民转岗创业,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各区、镇要围绕所辖的各类园区,积极打造与之配套服务的经济圈,形成一二三产融合圈。(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委等负责)
  (五)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以优质安全、特色高效及绿色生态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推广健康清洁养殖生产模式和无害化畜禽处理设备应用,加快推进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吸引大型远洋渔业企业落户厦门,扶持发展远洋捕捞渔货入厦,打造远洋渔业船队,加快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和欧厝对台渔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渔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实现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六)延伸农业产业链。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中埔市场等项目建设,推动标准化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升级改造,完善农资和农产品流通销售网络。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单列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简单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土与房产局、市商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负责)
  (七)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快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一批生态环保型的“农家乐”、“森林人家”、“水乡渔村”,打造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俗、人文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进一步完善休闲农业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民宿业、消防和治安管理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推动农业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向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多功能拓展。(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等负责)
  (八)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完善农村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整合提升岛外七大工业园区载体,建设新一轮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农村闲置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托同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民创业园(基地)、海峡两岸农业科技交流基地、食品加工园及厦门大学等科研院校,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国土与房产局、市规划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负责)
  (九)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将小流域综合治理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落实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差异发展和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流域治理、生态修复、水系整治、景观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协调发展,在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再造山清水秀田园风光的同时,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力争到2018年完成岛外九条流域的山、水、田、林、路、村庄等系统性的综合治理。(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落实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八条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鼓励高校毕业生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各级涉农项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创建和培育省、市示范社。落实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和培育省、市级示范场。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国土与房产局等负责)
  (十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等服务,大力发展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市供销合作社、市商务局等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推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逐步从行政机关移交给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市民政局、市农业局等负责)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农田水利、生态修复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与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等负责)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十五)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银监会、市保监会等负责)
  (十六)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探索有条件的村(居)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让合作农户成为股东方,享受“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与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负责)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十九)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升12316农业服务平台水平,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诚信档案。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二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充分发挥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农业担保分公司的作用,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农业担保贷款业务,逐步解决农业“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证监局、市保监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开展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二)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加大日常乡村保洁和污水处理力度。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区、镇、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与房产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负责)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支持扩大农产品加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投资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二十四)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各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各区政府负责)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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