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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办合函[2016]889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1
实施时间: 2016-12-1
失效时间: 2018-12-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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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国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保证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特制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为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考核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考核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全面性为重点,同时将统计辅助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坚持既注重统计工作过程,又注重统计工作成效。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周期
  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等三个方面,统计工作考核应纳入被考核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畴。为增强统计工作考核的时效性,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为当年考核周期。
  三、考核计分及考核方法
  统计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将单项工作得分乘以相应权重相加后得出总分,其中统计基础权重15%,统计调查75%,统计服务10%。若有扣分项则按各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统计工作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分为自我考核和商务部考核。
  (一)统计基础(100分,权重15%,各单位自我考核)
  1、明确统计工作负责处室(或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10分)。
  2、保证统计工作开展的必要办公设备和经费等(15分)。
  3、建立统计管理、数据质量控制等规章制度(15分)。
  4、对辖区(或本集团)所属企业进行统计培训(50分)。
  5、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年度统计工作会(10分)。
  (二)统计调查(100分,权重75%,商务部考核)
  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涉及的所有统计调查。
  1、统计月报(48分)
  (1)及时性(12分):每月1分。未按商务部规定时间完成月报填报、审核工作的不得分。月报完成时间按考核对象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点击“确认完成”的时间进行统计。
  (2)准确性(18分):每月1.5分。数据填报有错(包括数据错误、漏填、计量单位错误等),差错一项指标扣0.5分。在报表上报后,若能及时发现差错并主动更正,在不影响报表汇总的情况下,可酌情少扣或不扣分。
  (3)全面性(18分):每月1.5分。涉及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等月度报表要完整,如有未报,则少一项扣1分。
  2、统计年报(52分)
  (1)及时性、全面性(32分):按照商务部要求时间完成年报且报送率为A:95%及以上得32分;B:80%(含80%)至95%得25分;C:70%(含70%)至80%得20分;D:60%(含60%)至70%得10分;E: 报送率60%以下的不得分。未按商务部要求时间完成年报,则在上述报送率得分基础上扣10分。
  (2)准确性(20分):数据填报有错(包括数据错误、漏填、计量单位错误),错一项指标扣2分。在报表上报后,若能及时发现差错并主动更正,在不影响报表汇总的情况下,可酌情少扣或不扣分。
  年报报送率=本年度上报境外企业报表数量/(上年年报境外企业数量+本年净增月度境外企业数量)X100%。
  当年没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中央企业,商务部仅对其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进行考核(分值100分,其中及时性和全面性50分,准确性50分)。
  (三)统计服务(100分,权重10%)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年度分析报告(50分,商务部考核):根据商务部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其中及时性20分,按规定时间完成报送即得20分,超时间不得分;报告质量30分。
  (2)月度统计分析(20分,自我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年月度统计分析材料不少于2篇。
  (3)向社会或其他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服务(30分,自我考核)。
  包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本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及相关咨询服务。年度累计发布或提供信息在3条以上得30分,以下为10分,没有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则不得分。
  2、中央企业(商务部考核)
  (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分值为50分。
  (2)对外投资台账复核配合工作50分。
  四、组织实施
  每年12月5日前,各单位将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我考核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提供商务部(合作司)。每年12月10日前,商务部对自我考核和商务部考核分数进行加权平均,生成各单位总分。
  五、考核结果
  商务部根据考核计分情况,将考核各单位年度统计工作确定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85分,含75分)、合格(60分-75分,含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结果将以发文方式进行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排序。连续获得优秀等次两年的单位,商务部将予以通报表扬。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商务部合作司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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