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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12-9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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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直接拥有或者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的机构、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等参与机构,应当根据《指引》的相关要求,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自即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三、对于不符合《指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的回购融资主体,应当自即日起6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在调整至符合规定前,回购融资主体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
  四、对于已提交入库、不符合《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质押券,回购融资主体应当自即日起8个月内,将其入库集中度占比调整至15%以内;自即日起12个月内,将其入库集中度占比调整至10%以内。在调整至符合规定前,回购融资主体不得以该债券新增入库。
  五、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外,不符合《指引》其他规定的,参与机构、回购融资主体应当自即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六、自即日起,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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