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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6]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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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有关收费单位,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1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市开展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做好收费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得到落实,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
  二、报送范围
  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需进行收费报告工作。时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所有收费。中央、省驻青(市内三区)收费单位、市直收费单位上报青岛市物价局;其他收费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收费情况上报所在区、市物价局。
  三、工作内容
  (一)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性质、应收标准、实收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及收费金额、支出金额;
  (二)收费单位性质、收费总体情况、收费执行情况;
  (三)各收费单位对近几年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是否存在继续征收或变更名称征收国家已经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降低;有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对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五)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四、报送步骤
  (一)报送阶段(7月5 日至7月22日)。各业务收费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登录“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在线填报数据进行电子报告,并填报附件《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和《收费情况报告表二》,将表格打印并加盖公章,纸质版年度报告报送至市物价局或各区市物价局。中央、省驻青(市内三区)收费单位、市直收费单位报送至青岛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政府机关3号楼1514房间,电话85911402)。
  (二)总结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各区(市)物价部门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统计报表的录入和汇总分析工作,各工作办公室对今年的收费情况、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重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于8月1日前将年度收费总结报告通过金宏报送至青岛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附件:1.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青价费[2016]25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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