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支持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6]9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4
实施时间: 2016-10-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1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支持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陕西省支持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支撑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推动省内大型骨干企业内部创业促进转型升级。支持在陕大中型企业利用自身的生产装备、场地和市场等资源优势,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秀人才及团队、技术、成果,围绕企业、行业需求和关键共性技术,对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方向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挖掘核心、高价值知识产权,开展专利布局,通过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高效转化科技成果、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品、催生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延伸扩张产业链、推动大中型企业转型升级。(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科研院所自主创业促进跨越发展。发挥科研院所人才及团队、实验设施及条件、技术及成果优势,复制推广西安光机所、西北有色院模式,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目标,由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客等多方协同的产学研贯通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科技厅、省科学院负责)
  三、鼓励高等院校众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结合特色优势专业建立校园众创空间,实现众创空间理工类高等院校全覆盖,吸引高等院校科研人员自带项目、技术、成果创办高科技企业。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与收益权改革。加强高等院校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为投资、管理、市场、需求主体的研发平台,支持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采取“双导师制”联合培养研究生、建立专业化孵化器,探索产学研用结合的新模式。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和自主创业等成效折算成为学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四、依托高新区建立高水平双创基地。组建高新区联盟,推动省内各高新区联动协同发展,支持西安以外高新区通过派驻“科技特派员”或者建立“科技工作站”的方式,在西安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成果转移或孵化机构。设立区域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促进区域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和利用。到2017年,实现省级以上高新区以及设区市众创空间全覆盖,打造从众创空间到孵化器、加速器和产业化基地衔接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省科技厅负责)
  五、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支持科技特派员投身特色产业创业,加强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打造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完善创业服务平台,转化科技成果,为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致富带头人、乡村人才开展农村科技创业营造专业、便捷的创业环境。形成一批产业创新团队,培养一批创新人才,孵化一批创新型农业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到“十三五”末,建设50家省级“星创天地”。(省科技厅、省农业厅负责)
  六、建立创新创业大赛与众包、众筹平台结合的助推模式。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建立众包平台,征集各类创新主体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参赛团队(企业)根据众包需求和融资需求参加竞赛,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及时跟进。加快建立各类众筹平台,对获奖团队进行项目众筹。采取以赛代评等方式对大赛获奖项目给予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七、开展众创空间示范工作。依托条件成熟、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的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在互联网应用、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20个左右有影响力的示范众创空间,并以补贴、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每个50万元—100万元支持。支持西咸新区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八、提高众创空间发展质量。制定众创空间分类评价标准,开展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按年度给予奖励补贴。对年度评价“优秀”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主要支持众创空间购买供创业团队使用的公共设备、服务或者开展创新创业类活动;成功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追加补贴经费10万元—20万元。对省级以上开发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补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推进科技创新券试点。众创空间内团队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所进行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专项培训、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化、购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服务等可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将众创空间内初创期的企业仪器设备共享纳入仪器设备共享补贴范围,对众创空间的水、电、网络及房租等费用给予定额补贴,并以众创空间为主体进行核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针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众创空间的各项支持政策。研究修订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团队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更好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深度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支持投贷联动,鼓励银行推出适合众创空间的新型科技金融贷款产品、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突破传统贷款障碍;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参加科技保险,不断扩大保险险种和保费补贴范围;探索设立校园微种子、微天使基金,推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十一、推动军民融合、央地结合、部省联动。鼓励建立军民融合众创空间,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作用,推动军转民、民参军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在西安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军民双向转化“人才池”,构建专业孵化环境,支持军工技术人员进入“人才池”创新创业;支持在陕央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省内机构联办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央地结合、部省联动;鼓励我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内外知名众创空间联办、合办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鼓励在陕科研院所与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联合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围绕科研院所需求和全省科技发展,开展深层次、多元化的探索和交流。(省国防科工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二、支持众创空间初创企业和团队的发展。对众创空间孵化项目形成的专利优先予以资助。建立众创空间管理联动机制,对众创空间内企业的工商登记、报税、审计等实行快速、便利流程。对众创空间引进的海外高端人才及团队或陕西省以外的人才及团队给予政策补贴、项目资金支持;将从事创业指导、科技中介、科技金融等科技创新服务的人才纳入全省人才计划。依托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的“陕西创业学院”,对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常态化、专业化创业培训辅导,提高创业成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省级各部门要从职能出发,密切协作,做好本方案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要加强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 辽政发[2016]71 2016/1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 津政办发[2016] 2016/2/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黑政规[2017]2号 2017/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 渝府办发[2018] 2018/8/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 鲁政发[2017]6号 2017/3/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晋政办发[2015] 2015/9/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内政发[2016]28 2016/2/2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 辽政办发[2017] 2017/11/17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证上[2022]43 2022/5/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 川府发[2017]38 201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