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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16]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18
实施时间: 2016-10-1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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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产品,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湖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湘财购[2013]1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湖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型产品是指根据《两型产品(公共类)认定规范》和《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认定办法》(湘财购[2016]6号),由省财政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制定公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两型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参照本办法适用。
  第四条 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能环保、优先采购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两型产品,增加两型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结合《两型产品目录》,报备两型产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两型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优先选用非招标方式,在一个(增加)财政年度内,可一揽子报备两型采购计划。
  第八条 《两型产品目录》中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首购产品应在《两型产品目录》中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的首购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可以实行协议供货,或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的首购产品具有唯一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规定,并在采购公告中公示。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应当对两型产品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在适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应当合理设置两型产品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价格、技术和商务评审项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审项中,应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审项中,应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审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在商务评审项中,对设有完善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应给予商务评审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两型产品的最终报价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两型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停止按预算拨付采购资金。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
  两型产品采购政策执行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八条 两型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价格合理且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强化产品质量保障,生产高性能高品质的产品。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两型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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