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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6]9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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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试点探索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和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并完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我省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有益经验。
  立足省情,改革创新。结合湖南“七山一水二分田”和“有色金属之乡”等地域与环境现状特征,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突出含重金属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直接造成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对法律尚未作出规定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实践,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损害担责,依价赔偿。强化生产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进行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积极磋商,依法诉讼。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代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主要措施。
  1.探索明确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科学确定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制定生态修复管理制度,规范生态修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工作。
  3.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范围。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经国务院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施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组织和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损害赔偿。损害行为不涉及跨市州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上述权利。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按程序做出处理和答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2.赔偿义务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试点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应迅速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2.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
  3.赔偿磋商与诉讼。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鉴定评估结论和调查报告,与相关义务人进行磋商,确认赔偿范围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4.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结果或诉讼判决结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当地政府要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生态修复监督。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5.绩效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推进,督促检查全省及各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处领导担任联络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管理制度。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工作。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启动条件、工作内容等;以经国家有关部委依法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科研及中介机构为依托,推进我省技术队伍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和赔偿执行方式。磋商制度重点就磋商启动条件、程序、形式与内容、决定及其效力、磋商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等进行规定。诉讼机制重点规定诉讼启动条件、与现有法律衔接机制等;加强审判机构建设;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探索建立林业生态刑事、行政案件损害补植复绿、教育制度;探索检察机关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省司法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3.建立生态修复管理制度,对生态修复方式、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和赔偿资金的赔付、追缴、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和监督管理。赔偿权利人依据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监督赔偿义务人开展修复,公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后及时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账户规范管理,用于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应急处置、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并接受审计监督。探索研究在坚持“损害担责”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机制。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三)加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创新公众参与形式,邀请各方面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公众参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四)加强经费和政策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我省试点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试点工作需要,并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其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步骤安排如下:2016年12月底前,成立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研究部署试点工作任务。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2017年1月至10月,通过案例实践。2017年11月至12月,总结试点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评估试点工作,上报工作报告。
  另外,在开展试点时,应综合考虑驻湘部队实际需求:一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军地协调机制,涉及部队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二是涉及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省军区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军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附件:
  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分类及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表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相关附件:
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分类及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表.pdf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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