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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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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41号)有关下放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的要求,省工商局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对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进行调整,下放部分企业到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管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
  (一)调整后,省工商局内资企业登记权限为:
  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非公司制企业;
  3、省属事业单位、科技型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非公司制企业;
  4、自然人及自然人投资的公司投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其全资(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其住所在长沙市城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5、冠省名称、住所在长沙市城区且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企业集团;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或者省工商局认为确有必要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含私营企业)。
  (二)调整后,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权限为:
  1、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兼有负责全省行政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工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5、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6、省工商局认为确有必要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下放部分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将部分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一)下放企业的范围。
  内资企业下放登记的范围:将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公司)、煤矿企业下放至其住所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私营企业是指全部由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以及全部由该类公司投资或该类公司与自然人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下放登记的范围:除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下放至该审批机关所对应的同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没有取得外资登记授权的,由其上级取得外资登记授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下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限,由所在地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权限,由企业所在地获得外资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
  (二)调整下放企业登记权限后办理企业登记相关事宜。
  1、从2016年2月1日开始,省工商局按照调整后的企业登记权限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凡不属于省工商局登记权限范围的企业,省工商局不再受理其设立登记或迁入登记,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且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可调整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相应登记机关,依法由企业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2、2016年2月1日后,属于下放范围的私营企业一律到企业住所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属于下放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一律下放企业住所所在地具有相应登记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换发营业执照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工作应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煤矿企业的下放,待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完成后再予以集中下放。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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