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三区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6]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9-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青岛海湾中水有限公司:
  为推进再生水的生产与应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市物价局决定调整我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简称市内三区)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内三区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1.7元,具体价格水平可由供需双方在限定价格水平之内协商确定。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再生水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5] 2015/1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 京政发[2016]17 2016/5/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销售增值税征免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1/8/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24 2012/3/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66 200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