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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三区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6]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9-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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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海湾中水有限公司:
  为推进再生水的生产与应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市物价局决定调整我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简称市内三区)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内三区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1.7元,具体价格水平可由供需双方在限定价格水平之内协商确定。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再生水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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