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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发[2016]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10-9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9-10-3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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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确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所公布文件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附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9日
  QDCR-2013-055003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发〔2013〕2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14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审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经营困难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理审批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经营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
  2.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3%。
  (二)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证明材料;
  3.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第1、2项需提供原件,第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3、5项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单位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受理、审批
  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五)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时,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1.经营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3.其他确有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申请缓缴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证明材料;
  3.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第1、2项需提供原件,第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3、5项可提供复印件。
  (三)缓缴期限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在缓缴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受理、审批
  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五)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 31日。
  附件: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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