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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合发[2016]10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7-20
实施时间: 2016-8-2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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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局、分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质量,做到宽进严管,我局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结合近几年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开展情况,对《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docx
  2016年7月20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16号)、《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优质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社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自愿按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见附件)规范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申请参与公示活动。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3个级别。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公示,青岛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可以参与公示活动的推荐、评审,组织企业开展推介、交流活动。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公示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监管机关受理、逐级考察推荐、软件自动测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通过定期公示、统一公告、动态监管、重点监控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两年公示1次。每公示年度4月30日前为申报期,7月31日前公示。
  第八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照注册地管辖的原则分工负责。区(市)局、分局负责在本区(市)注册企业的指导、受理、初审、函询、推荐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市局注册企业的指导、受理、审查、函询工作,以及全市申报企业的评审、公示工作。
  延续申报企业按照“谁指导、谁申报、谁监管”的原则分工管辖。
  第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印制包装装潢、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公示证明,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作为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考量依据。
  第二章 公示条件
  第十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3年、评价期内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具有与所属行业相对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专设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称,拥有2名以上的合同信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合同签订委托授权、合同签订评审、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应收账款和商帐管理等各项制度较为健全,且能严格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有效落实。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已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等经营效益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积极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公示年度内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或重大合同失信行为。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工商局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指导、初审、测评和对内对外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各区(市)注册企业向所在基层所提出申请,对于不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基层所不予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基层所按照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培育,指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区(市)局、分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发现企业有案件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驳回其申请。
  经培育、初审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准确地填写《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区(市)局、分局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分析测评,并对内、对外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应按照注册地管辖的原则向属地人社、环保、住建、安监、质监、税务、食药、人行、海关、仲裁、法院、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函询。
  函询中发现企业有如下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后,不予公示。
  (一)拖欠工人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二)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三)生产经营违反环保法律、产品服务违法环保规定的行为;
  (四)被安监部门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五)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进出口违法行为;
  (七)银行贷款逾期行为;
  (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行为;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评价分值合格且内外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打印一式3份,其中2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受理部门,1份企业留存。
  第十五条 企业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评价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质量认证等认证证书、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许资质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的文件以及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资格、职称的证明文件;
  (六)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客户资信商帐管理的证明材料;
  (七)评价年度内有效的市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社会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评价年度内公益捐赠证明复印件;
  (九)评价年度内依法纳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评价年度内签订的典型合同2-3份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以上内容如企业不具备的可以不提报。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提交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市工商局予以公示,并制发公示证明。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设立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模块,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合同履约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鼓励行业以及市级行业协会推荐的优质企业,优先予以公示。对于国家严格控制、重点监控的,关系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全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严格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享受以下待遇:
  (一)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库,向社会公示,并向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荐;
  (二)在工商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业务等在法定范围内提供便利;
  (三)在认定驰著名商标、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诚信文明市场时,可优先推荐;
  (四)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便于企业融资;
  (五)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工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和企业信用数据库,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示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变更公示证明文件的,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申请变更,由公示机关重新制发证明。
  公示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的要及时向市局上报,由市局组织移交公示企业申报档案。
  公示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可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申请补发,由公示机关补发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延续审核,通过审核的,延续公示,并录入更新数据,由公示机关制发公示证明。发现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行政处罚记录或重大合同失信行为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
  依据本办法已经公示的企业,延续申报的,只需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表》。未按时申报延续审核或未通过延续审核的,丧失公示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32%的比例对已公示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市工商局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要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抽查企业按照“谁指导、谁申报、谁监管”的原则分工负责。市工商局可以对全市公示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区(市)局、分局在开展合同助企、行政指导工作中发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书面通知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一)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但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合同条款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或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
  (三)合同管理机构、制度(章程)不完善,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四)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未及时申报年报、公示企业信息而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六)注册地址跨区域变更未及时上报或申请移交公示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区(市)局、分局发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经查明属实,报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公示其撤销原因: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填写虚假信息的;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在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整改的;
  (四)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五)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七)发生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八)未按要求提出保留公示资格申请,未按时录入更新数据的;
  (九)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十)已不符合本办法所列公示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合同履行信息的真实性提出投诉或举报后,监管机关应当按照 “谁指导、谁申报、谁监管”的原则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后,视情节轻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其公示资格。监管机关应在处理结果做出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其他行政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公示企业有本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可通报市工商局撤销其公示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公示证明送交住所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冒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主动退出公示活动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连续公示三次,继续申请公示的,按照首次参加公示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中的表格式样、证明文件等,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9日,《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青工商合发〔2013〕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
  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一、信用标准体系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行为规范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二、信用信息项目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2.质量和相关认证
  3.知识产权
  4.经营资质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
  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三)合同行为规范
  8.书面合同签约率
  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和使用
  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12.合同签订审批
  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
  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
  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
  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20.合同变更率
  21.合同解除率
  22.合同争议率
  23.争议解决率
  24.合同撤销率
  25.合同未履行率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26.营业收入增长率
  27.主营业务利润率
  28.净资产收益率
  29.资产负债率
  30.速动比率
  31.应收账款周转率
  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
  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
  (六)社会信誉好
  34.社会责任
  35.荣誉记录
  36.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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