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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信发[2016]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失效时间: 2021-3-24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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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及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应公示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七)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申请设立的企业应知晓企业设立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工商部门负责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按以下程序:
  (一)告知。工商部门在工商设立登记外网申报程序中嵌入《企业信用承诺书》模板,告知申请设立企业需承诺的内容。
  (二)承诺。企业在网上预审环节,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是否同意《信用承诺书》内容,做出信用承诺;对部分不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工商部门在行政审批大厅企业注册登记窗口放置《信用承诺书》,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自主作出信用承诺。
  (三)归集。通过登记系统自动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签订纸质《信用承诺书》的,信用管理部门定期到注册部门领取并保管。对信用承诺书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公示。企业设立后,工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信用承诺公示的要求,对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时作出承诺,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施信用承诺制是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注重信用承诺运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用承诺管理,将企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推荐认定的参考。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工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信用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市场主体定期集中组织法律法规培训,以增强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本通知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4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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