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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续展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标发[2016]1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9-8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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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根据《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青政字〔2012〕100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续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市局受理市著名商标申报时间为2016年9月8日- 10月31日。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各单位对所培育的市著名商标申报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指导和初审,并于10月31日前向市局出具推荐报告,逾期市局不再受理各单位申报材料。
  二、推荐数量
  对推荐数量实行指标控制。此次市局分配各区市推荐指标为90件。在平均分配基础上,参考2015年底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和2015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确定各单位推荐名额(附件2)。各单位要在分配额度内择优推荐,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市局将按“多退、少不补”原则组织受理、审查,确定推荐认定名单。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商标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注册时间要求为:申请认定的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至2016年8月31日满2年(2014年8月31日前注册);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自核准注册至2016年8月31日满2年半 (2014年2月28日前注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各单位要通知辖区待续展的市著名商标企业(附件1)申报续展,对因企业原因放弃续展的,应由企业写出书面说明;企业不存在的,商标管理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局。
  (三)申请新认定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上交税金、行业证明等重要证明材料提交原件。续展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纳税证明提交原件。
  (四)《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青岛市著名商标续展申请表》,可在青岛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qdaic.gov.cn业务表格下载中商标管理页面下载。申请表用微机打印,与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五)各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将《2016年度青岛市著名商标推荐表》、《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登记表》及纸质推荐报告,连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局(《推荐表》、《申请登记表》电子版同时发市局商标处邮箱),逾期市局不再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形势下,加强品牌建设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对商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辖区商标创建水平。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单位应依据《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求本单位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意见及申请人信用情况,并实施现场勘查,形成正式推荐报告后,连同推荐登记表(附件3)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要确保材料真实,市局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推荐名额作废,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的申请。
  (三)严肃推荐认定纪律。在市著名商标组织推荐及认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各项规定,不得以推荐认定著名商标为名向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申请人报销或摊派任何费用,严禁借机“搭车收费”;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附件1:2016年度待续展青岛市著名商标名单.xls
  附件2-2016年度新认定青岛市著名商标推荐数量分配表.xls
  附件3-2016市著名推荐表.doc
  附件4-2016年度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登记表.xls
  青岛市工商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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