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6]17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川办函[2012]16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善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民政厅具体负责。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省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相关市(州)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报告;市(州)民政局、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局、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厅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
  5.1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或3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市(州)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减灾委组织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召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省委宣传部领导、统筹全省新闻宣传工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做好管理、协调等工作。
  (7)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会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省测绘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省测绘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财政厅、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厅、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民政厅根据市(州)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厅收到市(州)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州)和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救灾经费的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省、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 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承担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确保省、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减灾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以省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全省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建设部门间灾害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省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四川省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组织
  7.8.1 省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落实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全省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虫害等。
  8.2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民政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 闽政办[2016]14 2016/8/2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豫政办[2016]20 2016/12/1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5]32 2015/4/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闽政办[2016]15 2016/9/14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江苏省政府令第 2017/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厦府办[2016]11 2016/8/1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4]5号 2024/1/3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甘政办发[2016] 2016/10/2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 青政办函[2016] 201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