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6]4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9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切实解决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为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现就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渝府发[2009]29号文其余政策不变。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 杭政办函[2010] 2011/1/1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 2012/1/1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 晋医保办发[202 2024/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 青政办[2003]11 2003/7/1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医保发[2022] 202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 宁政发[2015]19 2015/2/25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 长医保发[2022] 2022/9/2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1/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 厦府办[2006]28 2007/1/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 金政发[2012]50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