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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6]20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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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意见》,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意见》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保持稳定,尊重民意。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充分尊重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前提下,开展深化完善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相关手续已经承包农户签字确认、确权结果准确无争议的,不再“翻烧饼”。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完善工作。根据区域功能、地理条件、农民需求和改革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不搞“一刀切”。
  4.区县负责,统筹协调。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任务
  全市37个涉农区县(自治县)以及万盛经开区,全面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抓好“五项深化”和“五项完善”工作。
  (一)实施“五项深化”工作。
  1.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组织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将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土地逐块落实到户,经公示并经农户确认知晓无异议后,编制《农户承包土地基本农田情况登记表》,再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其作为农户承包地块登记为基本农田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要有序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入户、进簿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将承包地块中的基本农田信息补充记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高标准农田承包土地调查补图。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标准,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依据,选择有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区域,充分利用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成果及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依据调查核实确认的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范围、空间位置等信息,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经公示确认无误后,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承包地块的补图工作。2016年,各区县(自治县)选择部分乡镇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图范围。
  3.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建设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要求,在已经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上,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全市统一组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系统开发,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做好数据库建设和平台应用等工作,加强系统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数据交换相关基础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试点。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区县(自治县)有市场、乡镇有中心、村级有站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开展试点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抓好体系完善和日常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工作,尚未纳入试点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内全面启动。2017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基本完成。
  5.开展其他相关试点工作。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通过农民自愿互换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试点。开展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方面的颁证成果应用探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等试点,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
  (二)开展“五项完善”工作。
  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资料信息基础上,对家庭承包农户基本信息、承包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及承包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修正错误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展“五项完善”工作。
  1.依法稳妥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并做好后续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作用,加强对2010年确权颁证时各种遗留问题、矛盾纠纷的调处。同时,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置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矛盾纠纷经依法调处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认的,要及时组织补充登记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已经缺失、损毁,在上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未进行补充签订,或者已签订承包合同但内容与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和实际承包面积不一致的,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做到承包合同无缺漏,合同、簿、证、地“四相符”。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农办经[2015]18号),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统一制定承包合同文本格式,由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新完善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仍以当地统一组织第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合同记载的承包期与原承包期必须一致。新承包合同面积按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最后确认的面积签订,同时应在新承包合同中注明原承包合同面积。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过程中已经按照新确权颁证面积签订完善承包合同,做到合同、证、簿、地“四相符”的,本次可不再重新签订。
  3.妥善解决承包地块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对2010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原地块登记信息存在漏登、错登的,要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承包地块登记信息准确。对2010年确权颁证时确权未确地的,尽可能按确权又确地的要求进行完善;对确因承包地块边界不清,仍无法实施确权确地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发包方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登记。
  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其他方式承包”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需要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向承包方颁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收回销毁。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变更、注销等各项登记服务。
  5.规范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按照市农委、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5]84号)要求,在档案部门指导下,对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组织开展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已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开展“回头看”,全面清理是否存在缺、漏和管理不规范情况,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安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结合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开展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市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6年10月启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工作班子,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分级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培训,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2016年、2017年年度工作方案于2016年11月底前,2018年年度工作方案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市里将根据区县(自治县)年度工作计划测算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二)完善实施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全面推进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格工作进度和质量把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6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自行验收结束,并向市农委报送工作总结。2018年7月1日后,市农委牵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验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全市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操作规程,抓好系统平台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国土房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二调”面积等依据,提供基本农田到村、组的地块信息资料并牵头指导开展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工作,对提供到社的“二调”面积、基本农田信息存在错(漏)的,及时组织复核校正,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信访部门要组织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做到一般问题不出乡镇(街道),重大情况不出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司法部门要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力度,为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成果应用提供司法支持和服务。水利、林业部门要妥善处理承包耕地与水利设施用地、承包耕地与林地之间地类争议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环节的合法性审查,指导相关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要加强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监督,提供档案培训、档案管理和档案查询等服务。交通、移民、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统筹安排各年度工作,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分工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深入宣传发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是法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配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指导服务。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和操作培训,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标准,有序推进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信息搜集和反馈,按月向市农委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即时报送。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级以上财政安排了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财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全市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费。
  (五)加强督查督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督导考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发现、反馈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因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不力,导致农民群众集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其他恶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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