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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26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1
实施时间: 2016-10-2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5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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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推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控量提质,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提升银担合作水平,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完善以“支小支农”为导向的融资担保扶持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60%,力争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50亿元,力争平均放大倍数逐年提高。
  二、完善担保体系建设
  (三)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完善准入机制,使机构数量保持在合理的水平,支持资金实力强、致力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鼓励经营稳健、符合政策导向的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完善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逐步清理经营不规范、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增强行业发展活力;优化行业布局,支持东部、西部和中部有条件的市县,将政策性担保机构培育成为区域内辐射能力较强的机构。
  (四)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要求,在2016年完成以财政出资为主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试运营工作,推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成立省融资担保集团公司,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功能,逐步将其培育成为省内融资担保业务种类较全、规模较大、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担保龙头机构。
  三、提升担保机构的自身能力
  (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保前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省、市县政府对其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的规定。
  (六)专注主业提升经营水平。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根据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定位,积极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一般客户的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5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单户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民营担保机构在积极争取商业盈利的同时,要专注于融资担保主业,深入了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情况,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
  (七)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引导担保机构加快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探索运用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集体林权、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作为抵质押,为企业提供特色鲜明的融资服务。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审慎探索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多渠道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四、提升银担合作水平
  (八)探索新型银担合作模式。以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平台,探索建立以风险合理分担为主要内容的新型银担合作模式,推进银行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根据合作情况确定风险分担比例。财政、金融办、工信等部门要将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参与新型银担合作模式,作为其能否获得小微企业或“三农”信贷担保奖励的主要衡量因素之一。
  (九)改进银行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银监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加强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为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对参与分担风险的银行金融机构,提高其涉及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可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五、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十)加强担保行业监管。各市县政府、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风险防范职责,设立专岗负责具体工作,要建立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有效防控和化解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担保机构列入监管黑名单;实施分类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持续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完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各级财政、国资部门等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降低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加强对服务小微企业的数量、“三农”业务规模、风险控制等内容的考核。要制定分类评价指标,对所有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年度量化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引导担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省担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要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协会在承担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时,监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合理支付费用。协会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的同时应在人员培训、行业统计、业务推介、理论研究、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作用。
  六、加强政策引导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探索设立省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参与,主要用于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对符合政策导向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实施信贷担保增量奖励,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担保业务突出、风险防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扶持。确保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担保代偿补贴,按规定对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十四)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查询、工商登记等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项准备金税前扣除;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及时在“信用海南”网站公示,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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