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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27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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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海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科学统筹养老和卫生两方面资源,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养老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其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客观实际,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思路,通过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和资源整合,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健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满足老年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衔接,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依托城乡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对象信息、健康信息和服务信息共享。加强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完善养老和医疗机构的医养结合功能。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年底,初步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康复护理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老年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康复护理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各市县要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为社区养老提供支持服务。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部分乡镇卫生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开设护理型床位或病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对辖区内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20年,能够对60岁以上失独、75%以上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推动家庭医生签约责任制,大力发展家庭医生、家庭护士、家庭护理人员队伍,积极开展对社区居家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病人进行家庭签约服务,实现社区家庭医生、家庭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病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贴等形式,对低收入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设置医疗设施与养老设施,推动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衔接。卫生计生部门协调民政部门制定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和服务规范,适当增加诊疗护理服务许可项目和用药类别。按照“卫生计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的内设卫生所;对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据规模和实际需求,内设医务室、护理室等。到2020年年底,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中力争不少于25%为护理床位,养老机构附设护理机构作为本省老年护理院的新类型。
  (三)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大对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鼓励引导省内力量雄厚的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健全完善省内远程医疗平台,扩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的覆盖范围,向乡镇卫生院、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延伸,拓展更多的医疗服务功能。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网络。养老机构要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鼓励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与医疗机构(优先与已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签约)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在建立激励补偿机制的基础上,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开设养老机构和护理机构等,增加全社会健康养老服务供应量。
  (四)加快建设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进行外资投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养结合机构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允许外资设立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围绕生态岛、健康岛、长寿岛建设,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海南世界长寿岛的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养老健康服务业,建设一批具有海南特色的现代养老、康复、康体、美体、养生产业群,打造一批有海南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力争到2020年,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万张以上(内含康复护理床位),使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并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与老年人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结合我省南药产地优势,积极开发老年医疗药品、绿色食品、保健药品、海洋产品等,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老年病预防保健方面的优势作用,挖掘针灸、推拿、按摩、中医康复、中药养生技术,支持中医药公司研发适用于老年人的中医药成品,提高传统医药在老年健康业中的地位。力争到2020年,全省综合性医院、80%的养老机构、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七)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医学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八)健全照护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家居、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
  (九)强化信息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以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有机载体,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人生活补贴、抚恤优待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的领取实行“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在线服务功能,节省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社会化服务。
  (十)建立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加强出入院评估标准管理。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要建立评估机制,由内设的评估小组对出入院前后的老年人进行医疗护理、生活护理评估,给出评估意见,并形成完整的文书档案。
  五、政策扶持
  (一)医疗保险政策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按照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医养结合机构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探索建立将养老机构全护理型床位和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报销制度。
  (二)社会办医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属社会办医范畴,要按照国务院和本省关于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放宽准入条件、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医疗资源和信息共享、优化和改善社会办医执业环境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三)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政策支持。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申请养老机构设置许可,民政部门依法优先予以审核审批。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新增养老床位,可享受现行的养老扶持政策。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补贴。
  (四)人才激励政策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护理人员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五)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六)规划布局和用地供给政策支持。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医疗机构,把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全省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海南省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从尊老敬老、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拉动产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要切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把医养结合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部门要摸清医疗卫生机构需进行医养结合的底数,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需开设老年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养护和临终关怀病床的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进行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负责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养老机构需内设医疗机构或需与卫生医疗机构合作的底数,把医养结合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断完善符合医养结合机构特点的医保协议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支持养老服务人才的教育培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局要完善制定中医药方面的老年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的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
  (三)抓好试点示范。确定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作为首批试点示范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其他市县要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1至2家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首批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省卫生计生、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调,共同筛选并确定一批全省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名单,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支持其开展试点,适时总结经验并向全省推广。同时,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作为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依据,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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