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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28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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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产业关联度高,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电力、通讯、建筑、家电等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主要集中在锆、钛、黄金等资源品种,有色金属工业产业主要集中在锆钛砂矿采选和黄金开采冶炼等行业,以初级采选销售原料为主,缺乏精深加工,产业规模小,基础薄弱,技术工艺创新不足,生态环境影响风险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推动有色金属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有色金属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工作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市场倒逼机制,推动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我省有色金属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产业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产品深加工能力得到较大增强,节能减排降耗取得明显成效,有色金属工业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三)严控项目准入。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1月9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的通知》(琼府办[2015]229号)等有关规定,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的有色金属行业一律不得审批备案新增产能项目;黄金、锆钛矿等有色金属行业新增矿产资源采选、冶炼项目审批备案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严把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环境准入审查关,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备案,国土、环保、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环评、用林、用海等手续,银行不得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要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上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等)
  (四)强化行业监管。组织对全省黄金、锆钛砂矿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开发利用工业企业及在建项目生产工艺技术、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摸清相关企业及项目的土地、环保、采矿等审批备案手续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建立企业及项目管理台账。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加强对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生产和在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的违规项目一律责令停建,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污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安监局等)
  (五)鼓励行业整合。认真贯彻省及市县“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及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城镇体系、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海洋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专篇,科学制定全省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有序发展规划,在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和优化。结合我省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分行业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水耗、碳排放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对超过限值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水价等价格政策,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支持市县制定激励政策措施,鼓励不符合市县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
  (六)推动技术装备创新。深入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鼓励优势企业结合我省有色金属资源禀赋,大力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砂矿采选工艺技术装备改造创新研究和锆、钛、钍、黄金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重点企业向智能制造、数字矿山转型,逐步提高锆钛砂矿及黄金矿石采选业精选产品比例。加强海洋采矿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省内企业与国内有实力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强强联合,依托“泰鑫1号”滨海采选一体船,推进海洋采选矿业平台的设计、研发、制造,积极开展海域磷钇矿、独居石、海水锂、海水镁等海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综合利用研究,培育海洋矿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我省有色工业企业参与锆钛砂矿采选及研发产品国家标准制订,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有色工业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鼓励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强行业智能化改造,促进“互联网+”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提高精准找矿、精准采选、精准冶炼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有效供给。(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地质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七)促进绿色发展。开展有色金属开采、尾矿处置、矿区及尾矿周边污染情况调查,加大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及环境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重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环境污染和节能减排,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进一步降低重点有色金属冶炼综合能耗和综合电耗,做好有害烟气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减排工作。推进有色金属开采尾矿砂和废渣的综合利用,尾矿及废渣经鉴别判定不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鼓励有色金属企业采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综合开发利用尾矿及废渣,降低尾矿及废渣收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全省有色金属工业产业动态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等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等)
  (八)推进国际合作。鼓励我省有色金属龙头企业与优质地质服务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开展资金与技术的强强联合,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境外投资设厂、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有色金属地质找矿及矿产资源采选、冶炼、开发利用等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服务全产业链输出,增强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我省矿业“走出去”企业的特点,深化融资创新,大力开发相适应的金融信贷产品,制定差别化金融信贷政策,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加大有色金属企业“走出去”的信贷及保险支持力度,帮助“走出去”企业应对当前国际市场矿产资源价格低谷,为企业放心“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质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政策措施
  (九)用好土地政策。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禁通过规划修编和调整为新增有色金属产能过剩项目安排用地,严禁为新增有色金属产能过剩项目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新增有色金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一律停止审批新设有色金属采矿权,严格限制采矿权延续审批。积极引导有色金属工业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改为商服用地或者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等)
  (十)加大财税支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精神,积极推进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金矿、钛锆矿资源税税率分别按3%、3%计征,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科技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争取力度,积极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升级和科技研发,对开展有色金属矿山尾矿、废渣综合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财政税收予以重点扶持。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十一)加强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符合有色金属工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有色金属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加强对龙头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的指导和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通过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企业及项目停止贷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加强有色金属工业企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分流动态分析监测,严格执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备制度。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安置方案不完善、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政策规定,严格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加大再就业帮扶力度,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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