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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2016]10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7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2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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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培育海南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回稳向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积极进口政策
  (一)支持扩大进口规模。落实进口贴息政策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海口综合保税区汽车整车进口相关工作,扩大汽车进口规模。营造宽松便利的环境,不断优化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推动火车离岛免税购物模式实施;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落地海南,引导重要消费品进口,促进我省境外消费回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海防与口岸办、省财政厅、海口市政府、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以工业园区为载体,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入驻海南。对转移来海南的加工贸易企业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转移来海南的加工贸易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海南加工贸易企业等用电大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落实阶段性降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工作。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制的原则,为加工贸易项目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支持加工贸易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探索保税货物抵押、加工贸易保税监管集中审核作业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口海关、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三)大力推动边境贸易发展。将边贸政策与扶贫政策、民族政策结合实施。制定并完善《海南省边境贸易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健全边境贸易口岸功能,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发展。(责任单位:东方市政府、儋州市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进一步提升外贸国际竞争力
  (四)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积极推动以洋浦保税港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为载体,设立“海南省跨境电商综合示范区”,形成“双区”错位发展和竞争格局,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大招商力度,引进国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海南。加快推进跨境电商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展示体验中心。运用“保税+”探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展览展示、维修检测、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市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
  (五)加快构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支持我省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在境外建设展示中心、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等。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支持企业建设汽车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和培训中心。鼓励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保险支持和融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在重点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和消费信贷支持。在重点境外市场设立商务代表处,为深度开拓相关市场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有关保险公司)
  (六)积极培育外贸自主品牌。指导外贸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防范和应对商标侵权风险。引导和扶持企业申请海外专利,落实对专利转化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申报国家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和质量标杆企业,并优先列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引导出口药品企业加入药品监管公约/药品监管合作计划(PIC/S)组织,以打破药品出口国际贸易壁垒。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GMP认证。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生态原产地保护,鼓励我省优质特色产品出口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利用会展活动等平台,多渠道加大海南农副产品品牌推介力度。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及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外贸企业收购境外品牌、营销体系等加大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七)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大力推进我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实施旅游、教育、医疗健康、运输、文化体育娱乐、保险、服务外包、中医药等八个方面双向开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对外贸易监管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
  (八)充分发挥双向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通过完善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我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夯实产业基础。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物流等重点产业。组织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参加我省境内外经贸推介活动,加强产业对接。抓好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外商投资规模,加快外商投资速度,培育新的外贸经营主体。推动对外投资和贸易相结合,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争取将海南“一带一路”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鼓励机电企业“走出去”,带动我省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支持我省能源企业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稳步推进航空、农业等重点企业境外产业布局,促进投资与贸易双向作用。加大沟通力度,协调解决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签证申办难点和普遍性问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琼海市政府、省外事侨务办)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九)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现有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信用保险投保、外贸转型升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防控资金廉政风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宣传引导,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外贸企业参保投保信用保险,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风险。构建“政银保”合作体系,支持出口企业扩大融资。对省内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采取“差额缴费、政府直补”支持方式,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采取统保机制并给予全额保费扶持。(责任单位: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有关保险公司)
  (十一)加大对外贸企业融资的支持。 贯彻落实降息降准政策,降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对企业在500万元以下票据金额和小微企业的票据给予优先办理。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贸易融资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流程,扩大信贷服务范围。加强银贸信贷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年底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二)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退税率,确保对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等部分机电产品及时足额退税。在符合国家规定、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逐步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发挥好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疑点的省内生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开展“国门利剑2016”联合专项行动,打击利用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国税局、海口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海防与口岸办、省公安厅)
  五、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
  (十三)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改善通关便利化的技术条件,提高机检比例。积极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等,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推进力度;大力培育海关关区高级认证企业,优化企业信用管理,建立抽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管理的联动机制;优化查验机制,简化通关手续。探索推进“即检快放”、“边检边放”、“少检多放”、“他检我放”、“快检快放”、“不检就放”等机制,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产品检验抽批率,减少产品检测项目。加快推进海南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建立完善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信息互联共享的协作措施的实施,完善平台功能。深入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通关作业无纸化,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各项创新制度,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责任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南海事局、省商务厅、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
  (十四)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着重打破垄断。清理规范涉及进出口环节和涉企收费标准,适当调整部分需保留的收费标准,并创新收费监管机制。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开展全面检查清理。规范港口、保险、运输、银行等行业收费,落实国家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将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的政策。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符合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海南海事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有关保险公司)
  (十五)大力加强外贸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进出口商品专利侵权商品的查处力度。引导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增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整体联防能力。深入推进“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引导海南本土企业品牌积极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动出口型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高外贸企业防范和应对国际技术贸易壁垒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外贸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等级企业差异化监管制度,建立监管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主动融入“信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双公示”工作,探索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金融办)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各市县、省政府直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贸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外贸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国家各部委及我省出台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坚定稳增长信心,抓住工作重点,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进出口回稳向好。各市县、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海南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任务分解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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