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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6]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2-1
失效时间: 2019-11-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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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管理权限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许可,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和“先照后证”的原则,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进行行政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外省市驻青单位及市属单位在我市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许可;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工商注册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许可。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2.章程和管理制度;
  3.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5.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时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明许可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
  (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一)变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须与机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须与机构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3.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须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股东或投资人;
  4.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须提供相应业务证明。
  (二)注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出注销申请或由原行政许可部门给予强制注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许可证失效的、主动歇业的、法院裁定破产及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主动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及时掌握经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等活动,依法取缔“黑中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许可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对机构是否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机关和电话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指导机构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准予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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