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2016]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6]24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开时间要及时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应当公开的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各公开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不得超期,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二、公开内容要完整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程》和青办发〔2016〕24号文件要求公开有关报告、报表和说明,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公开空表并作出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也要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进行解释、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程》和青办发〔2016〕24号文件要求公开有关报表和说明,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公开空表并作出说明。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也要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进行解释、说明。
  各区(市)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涉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规程》要求办理。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公开渠道要统一
  各区(市)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要严格按照青办发〔2016〕24号文件要求,在本级政府政务网站统一平台上公开。对本部门本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可在本级政府政务网站统一平台上公开的同时,在自身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同步公开,并永久保留。
  四、公开责任要明确
  各区(市)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公开责任,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超期公开的,其法律责任由相应的公开主体承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苏财预[2017]20 2017/2/2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8/12/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 津财预[2016]75 2016/10/17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大政发[2014]25 2014/5/28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津财预[2014]34 2014/3/28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 吉财预[2016]97 2016/12/12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 闽财预[2013]89 2013/8/3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闽财预[2014]10 2014/9/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浙财预[2017]5号 2017/2/13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 黑财预[2013]28 20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