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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6-12-12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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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388只扩大到425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3.2条规定的本所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选取37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4]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
  2.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1.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pdf    
2.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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