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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6]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2-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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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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