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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6]1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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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
  第二条 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 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 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支持全区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与技术服务平台对接,推动综合技术服务平台与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协调发展,聚集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协作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五条 实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 强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六条 大力推进实施科技招商计划。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项目,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链,带动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广西落户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部分迁移到广西的,经广西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桂设立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企业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大幅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第八条 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自治区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瞪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促使“瞪羚企业”迅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
  第四章 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九条 引导专业化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器集聚。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信贷、培训辅导、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器集聚,增强科技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风险投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孵化能力。
  第十条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补助制度。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第五章 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引导国有企业率先开展科技创新。加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国有工业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和率先建设技术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十四条 鼓励国有工业企业探索股权和分红激励。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妥开展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试点,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激励基金+个人购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以实际激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或自筹资金配比购买企业股权。激励基金提取额度最高可以达到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并直接与企业班子成员的考核及薪酬挂钩。
  第十六条 建立创新项目决策投资免责制度。创新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达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流程,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按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企业应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制度,明确创新活动容错的条件和程序,营造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第六章 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 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引导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提高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鼓励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对一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关系,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第十九条 开展科研人员服务企业行动。每年从高校和科研院所遴选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服务团队入驻企业,继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将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情况纳入高校和科研院所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吸纳上下游配套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标准制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成果孵化转化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重点建设一批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一条 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各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科技创新券具体操作办法。
  第七章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从整合后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企业提取销售收入额的3%—5%投入科技创新。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从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中对企业使用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对企业租用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转化应用。对在广西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购买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在广西实现转化应用,由财政资金按所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七条 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财政厅、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制定。
  第八章 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第二十八条 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支持企业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开展专利导航和预警,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企业,到2020年争取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0家以上,有效专利超过1000件的企业5家以上,发明专利“消零”企业2000家以上。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机制。探索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异地移送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研究制定商业秘密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章 优化企业创新融资环境
  第三十二条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在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实行单独审批、单独经营考核,切实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额度。试行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订单质押抵押贷款等信贷模式,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担保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资科技企业。引导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创新型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对于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工作,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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