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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理办法和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6]12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7
实施时间: 2016-9-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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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理办法》、《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管理,保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验区广西范围,具体范围按照广东、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2013—2030年)》、《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划定。
  第三条 试验区的规划编制、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试验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同时应当突出广东、广西两省区精诚合作,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将试验区建设成为珠江—西江经济带新增长极、西江流域生态共建区、省际合作机制创新区、东西部合作示范区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先行示范区。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试验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探索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新机制。支持试验区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共同赋予试验区同等的支持政策和先行先试政策。
  第六条 试验区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对试验区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试验区的发展规划制订、开发建设运营、市场运行监管、公共服务提供等工作。
  第七条 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其下设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事务可直接上报或由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试验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将受委托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试验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试验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广东、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试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肇庆、梧州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试验区各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试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试验区建设实际需要,单列下达试验区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指标、耕地占补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试验区依法开展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改革试点。
  试验区按有关规定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征地制度改革、用地审批、用地计划管理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一条 试验区实行特殊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便于管理的税收征管机制,创造有利于试验区发展的财税环境。
  第十二条 试验区作为独立的统计区域,设立独立的统计数据库;试验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独立组织、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扶持试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试验区的发展。
  试验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需要自治区、梧州市及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人民政府调整由试验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权,由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试验区管委会可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试验区内公安、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征地拆迁、人防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由梧州市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章 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试验区管委会根据规划部署及实际资源禀赋等,按照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合理有序、开拓创新的原则对试验区进行开发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试验区管委会依法向社会公布其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导向目录和相关准入标准。
  第十九条 试验区应坚持产业发展优先,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建立产业准入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试验区管委会设立试验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和企业成长专项扶持资金,由试验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筹建由广东广西两省区对等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开发建设产业园区,负责试验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二条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试验区开发建设、管理运作,探索建立试验区开发建设的市场化利益机制。鼓励企业和机构投资参与“园中园”等多种形式建设,形成多元投资机制和竞争经营机制,推进试验区开发运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的机构和个人在试验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工业、产业平台、基础设施等建设以及商业、旅游、地产、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水利、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对试验区产业发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试验区对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特殊政策予以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试验区管委会对接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环境优化及服务便利化
  第二十六条 试验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试验区内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务。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六证联办”,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推行“一口受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试验区管委会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试验区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试验区应当创新投资审批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在试验区成立跨境电商检测联盟,制定跨境电商质量标准,实现互认与第三方采信,打造高效便捷的检测平台。支持创新跨境电商结算,支持试验区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引导跨境电商通过“阳光通道”结算跨境资金。
  第三十条 推进广东广西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运营,创新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与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交易结算的主要货币,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探索符合试验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三十一条 创新金融异地监管模式,根据试验区发展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试验区;支持设立试验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试验区应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仓单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外汇免税店、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鼓励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为泛珠三角地区、北部湾地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鼓励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三十三条 试验区应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政策环境。
  第三十四条 试验区应当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围绕人才特区建设,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试验区管理及运营机构实行岗位管理、身份留档、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挂钩的人事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试验区应当坚持生态立区、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绿色低碳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试验区生态环保指标体系,积极推广试验区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调整相关经济管理权限,未予施行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试验区管委会未按照本办法依法行使经济管理权限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推进试验区建立改革创新探索试错容错纠错机制,最大程度地宽容改革失误,保护改革探索积极性,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支持改革、参与创新、包容失误的良好氛围。同时健全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体〔2014〕2957号)的要求,在梧州市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政策叠加、择优选用、创新突破、先行先试”的原则,特制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方案。
  一、建立多形式供地体系
  在赋予试验区土地一级开发权的前提下,以下列三种形式开展供地:
  (一)试验区范围内土地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收储后,由梧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广西梧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试验区投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承担试验区投资开发建设工作)经营管理,试验区投资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租赁或以公开招拍挂方式租赁供地。
  采取直接协议租赁供地的,在合同约定期间,承租方可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待用地达到出让条件后,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实际使用面积进行招拍挂出让:若土地使用权由第三方单位竞得的,由第三方单位对原承租企业的先期投入进行补偿后受让;由原承租企业竞得的,则直接办理相应出让手续。
  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租赁供地的,待用地达到出让条件转为出让土地时可采取协议出让,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试验区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二)试验区投资公司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协议出租给入区企业使用,待用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进行转让。
  (三)以公开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入区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取得用地的企业在项目报批等环节,梧州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视同正常土地受让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创新土地供应新模式
  (一)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根据用地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并对出让价格进行年期修正。期限届满时,用地企业若达到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及碳排放量等环保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土地。
  (二)实行分期供地。对试验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的,原则上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首期供地一般不超过100亩。
  (三)试行特殊用地租赁。有关公共服务配套的短期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特殊用地,实行土地租赁。
  (四)允许现状供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试验区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因企业特殊工艺等要求,允许在试验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现状供地。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优化方案,以提升高效用地水平。
  (五)实行产业导向供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在土地供应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列入《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产业项目,不予以供地,拒绝入区。对试验区范围内现有且不符合产业规划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异地搬迁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用于试验区再开发。
  三、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
  (一)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支持、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投资试验区内的优质企业。
  (二)支持社会资本和试验区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在制定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允许以整栋、多层、单层等整体式、分割式形式转让或出租给入区企业使用,确保土地资源集约高效灵活使用。
  (三)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政策,有效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提高用地保障能力。
  (四)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定期对试验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进行考核,对试验区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开发程度、产业用地结构、土地利用强度、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节约集约用地综合水平排在全区产业园区前列的,自治区予以奖励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扩区升级。
  四、创新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运作模式
  (一)创新土地开发经营模式。试验区根据建设需要,面向资本实力雄厚、开发经验丰富、综合招商能力强、运营成效明显的大型企业,探索成片开发、定制开发、带资开发、一级开发等多种开发模式。在土地价值不超2000万的额度下,允许试验区投资公司将名下由出让方式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开发;土地价值超2000万额度的,需报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以基础设施商业冠名、户外广告等土地衍生资源和通信廊道、公共管沟等公共资源为重点,由试验区投资公司探索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和利益共享机制。
  (三)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机制。从供应、保有、转让等环节,综合运用地价、财税等工具,探索建立具有试验区特色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机制。适当拓宽土地增值收益使用范围,积极向提供试验区准公共产品延伸,促进高端产业、高层次人才加快集聚,努力使打造优质生活环境、提供高品质公共服务与土地增值形成良性循环,提升试验区综合竞争力。
  五、建立用地退出机制
  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未达到约定开发强度的,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试验区投资公司有权优先回购。试验区投资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和产业需求情况,对试验区内拟转让物业,行使优先回购权。及时清退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或项目,其物业由试验区投资公司参照市场价格优先回购。
  六、试行粤桂两省区有关土地改革政策
  按照广东广西两省区赋予试验区“政策叠加、择优选用、先行先试”有关要求,积极争取落实更多土地改革政策。如按照《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支持试验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开展农用地征转分离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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