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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6]1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2
实施时间: 2016-10-1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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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增强资金保障能力,促进我区新型城镇化规划、“十三五”规划等重大战略规划的深入实施,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争取政策性中长期优惠贷款为主导,灵活运用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短期调度为补充,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股权交易、发行债券、基金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政府与市场联动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形成稳定、持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采取政府主导和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大量吸收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分类推进、主体多元。按项目经营属性分类推进改革,打破相对单一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及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交融、互为补充的投融资体制;结合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事权下放、金融政策以及当地实际,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
  (三)整体部署、分步实施。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科学安排各阶段具体工作,注重从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分层次、分步骤实现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放宽放活,平等对待,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
  1.简化优化项目核准机制。修订自治区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投资审批前置“两项半”(即: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和少数重特大项目环保评审项目)改革,全力构建新型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进一步缩减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外,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规定由国家或自治区核准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由市县核准或备案。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要求,加强做好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加快推进企业设立和投资贸易便利化。
  2.平等对待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全区各级政府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等财政性资金,要明确规划、统一标准,在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对包括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服务,将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提供的、符合公开标准的相关服务产品同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清单。进一步放开竞争性业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有序进入天然气管网、电力和新能源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参与公平竞争。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3.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对有条件的城市,在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推动环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化管理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现有经营性较好的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选择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实行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尽快实现市场化运作。对规划新建的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运营。对于区域集中连片、可一体化实施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市政路网等新建和改造可作为配套建设内容。对于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按行业跨地域“打包”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加快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建制镇,加快研究开征镇级污水处理费,为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提供盈利点的基本条件。鼓励推行城市基础设施第三方运营。
  (二)创新管理,注重服务,进一步增强投融资管理的综合服务能力。
  1.加强项目投融资管理。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及时完善和优化我区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拟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组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全力争取国家加大对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力度,并加大落实项目前期经费。政府类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论证,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及标准,认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公开透明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举债融资考核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2.简化财政评审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采购文件实行预公示制度,推进采购项目实施速度和提高采购效率。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同意的,财政部门只负责招标控制价评审,而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3.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简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行业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推行“保姆式”、“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和开展联合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除跨设区市、跨重点流域(自治区内主要河流),或需自治区统筹平衡资金、土地、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他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设区市或县(市、区)。下放地方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县(市、区)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要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
  (三)拓宽渠道,灵活多样,进一步挖掘社会各类资本的活力和潜力。
  1.多元化、多形式吸收社会资本。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更大范围、以更多样化方式进行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可通过采取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建设—租赁—移交(BLT)、购买—建设—运营(BB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PPP模式下的具体运作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准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不同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符合行业特点的PPP模式具体运作方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高速公路、港口等价格改革到位、交易标的明晰的PPP项目,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降低社会资本参与门槛,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当前财政压力。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等经营性较弱、当期收费标准较低的项目,通过增加配套商业设施、依法依规减免相应税费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对垃圾焚烧发电、桥隧、城市道路等项目,全区各级政府在财政可承受的能力范围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项目适度补贴。对水库、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以土地等资源对价为补充,促进项目运营平衡。对土地开发整治等经营收益充足的项目,建立溢价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2.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建立健全PPP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积极落实中央财政奖励政策和建立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灵活的公共服务价格调节机制以及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机制,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确保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TOT、R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存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四)加大投入,重在引导,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
  1.增强财税管理服务能力。理顺自治区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全区各级财政对公共服务支出的保障责任,增强市县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保障能力;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相应提高人口转入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统筹整合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资金保障供给机制。全面执行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设立广西城市发展基金,支持城市政府推行基础设施和租赁房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2.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中央资金对广西的政策倾斜支持,加大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资金的整合力度,有效增强财政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财政资金集约化使用机制。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在符合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相应建立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建设、村镇建设、绿色建筑发展、棚户区改造建设等子基金。
  (五)金融支撑,市场调节,进一步发挥信贷资金的主渠道作用。
  1.创新金融产品。创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双向产品体系,集中打造适应PPP模式的系列金融产品。针对不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产品创新策略,强化特色创新意识,避免产品重复和同质化。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大力发展市场直接融资,支持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调回区内使用。鼓励扩大跨境融资,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创造条件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创新信贷服务。创新信贷管理制度,扩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供给。金融机构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创新并不断丰富融资工具,协助地方政府防范和控制好金融风险。探索以信托理财和设立“资金池”的方式,引导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海外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业务经营风险偏好,设定风险容忍度,加大新型城镇化的信贷支持。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城市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大力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投融资领域引入信用评级报告制度。积极推进直接债务融资,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基金作用,建立担保“资金池”,探索信贷与专项建设基金、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有效配合方式,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和质押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实施。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或成立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总协调、总部署、总考核,形成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大力推进工作全面深入实施。建立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重大事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强分工协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全区各相关部门、各市县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属自身工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担当负责,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保障工作责任到位、目标明确、实施得力。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打破部门利益局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主动衔接,相互支持,进一步促进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氛围。各市县政府要积极主动,上下联动,担起实施主体的职责,务实高效推进改革。
  (三)加强考评激励,确保工作质量效率。全区各级政府要建立日常督查和考评激励工作推进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对工作效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效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确保高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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