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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6]1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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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绩效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化厅 财政厅 审计厅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绩效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推进全区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要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政府为主导,培育多层次多元化市场主体,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力争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二、科学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
  全区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选择供给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供给主体应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其资质和条件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5]33号)的相关规定。
  (三)确定购买内容。
  购买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鲜明、思想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
  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制定面向全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公开公布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购买主体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实际变化的需要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三、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要不断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一)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1.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财政部门在做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预算做出安排,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
  2.填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填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项目表。财政部门及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4.下达预算批复。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二)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公告购买信息。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供给主体的资质要求及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2.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供给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签订合同,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履行购买合同。供给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义务、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时完成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4.检查验收。供给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于一个月内将履约情况报告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在一个月内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加强管理。
  (三)资金保障。
  1.支出测算。购买主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力量,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
  2.资金安排。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四)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1.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购买主体根据购买程序的推进情况,依次主动公开指导性目录、供给主体评选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载体为全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部门网站,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开信息。
  2.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三个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3.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全区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督导协调。
  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督导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总责,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拟定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使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供给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或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义,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广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相关附件:
广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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