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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6]1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
实施时间: 2016-1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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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广西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健全广西信访工作机制,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增强疑难信访事项处理的透明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公开评议(以下简称公开评议),是指全区各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对疑难的信访事项,采取公开评议会的形式,邀请第三方评议员参加,通过陈述、申辩、质证、评议等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争取形成共识、有效化解信访事项。
  第三条 全区各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为评议组织机关。原承办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由原承办单位组织,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原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的,由同级承办的行政机关组织,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指导。
  第二章 评议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公开评议可由信访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信访工作机构自行决定。申请公开评议的信访人或其代理人需向评议组织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公开评议的信访事项、申请公开评议的理由及证据等。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公开评议:
  (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继续信访的;
  (二)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
  (三)集体上访,社会影响较大,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的;
  (四)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复核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认为需要公开评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评议的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信访工作机构认为不适合进行公开评议的,不进行公开评议。
  第七条 评议组织机关对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对同意举行公开评议的,应告知申请人,由双方商定召开公开评议会的时间。
  第八条 在举行公开评议前,评议组织机关应将公开评议会的时间、地点、评议人员组成情况和相关事项书面通知评议参加人和有关单位,同时将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信访人诉求、承办单位原处理过程及处理意见、争议焦点、化解方案等以书面形式送评议员。
  第九条 在举行公开评议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公开评议申请、表示接受处理(终结)意见的,评议组织机关应当准许。
  第三章 评议参加人
  第十条 公开评议参加人,主要包括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信访人或其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证人以及其他与公开评议事项有关的人员。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的承办人,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二条 主持人由评议组织机关负责人或由其指定非本案办理人员担任。主持人不担任评议员。
  第十三条 评议员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纪检监察员、律师,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基层有威信的村干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
  评议员的组成由评议组织机关决定,评议员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成立第三方专家库,评议员可根据信访事项的问题类别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公开评议会,信访人参会人数不超过5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名代理人参加。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议,应在评议前提交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及时效。
  第十五条 信访人亲属、知情群众代表可于公开评议会召开前向评议组织机关申请旁听,旁听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由评议组织机关决定旁听人员。公开评议会应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评议会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公布评议事由、评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评议会纪律;
  (三)信访人或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提供相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原处理意见、调查事实和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提供相关证据;
  (五)信访人或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和举证;
  (七)主持人、评议员向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问;
  (八)信访人或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评议员针对评议信访事项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发表个人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评议意见并宣布评议会结束。
  第十七条 公开评议会纪律:
  (一)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
  (四)评议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评议会场内禁止大声喧哗、鼓掌、哄闹,禁止其他妨碍评议秩序的行为;
  (六)评议会场内禁止吸烟,参加人员应关闭移动电话;
  (七)对违反评议秩序的,主持人应予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公开评议结束后,记录员应制作评议笔录。有关评议资料由评议组织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公开评议的过程和意见可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意见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经公开评议形成最终意见,受理和承办的部门要按照评议意见执行,及时跟踪督办,确保评议事项尽快处理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拖延、推诿或拒不执行评议意见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信访事项公开评议工作、第三方专家库的建立予以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访评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信访事项公开评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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