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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14
实施时间: 2016-2-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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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全面推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年)》,结合广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维系社会诚信的制度性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改善市场信用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广西正处于深化“四个全面”、加快建成“双核驱动”和“三区统筹”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关键时期,加快“诚信广西”建设,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综合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规划纲要》要求,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出发,紧扣广西发展战略目标,以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核心,以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全面深入推进“诚信广西”建设,形成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经济社会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不断优化经济社会运行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充分发挥政府政策扶持、措施引导、组织协调以及政务诚信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信用市场,创新研发信用产品,完善信用服务,促进信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法规约束。建立健全地方信用法规与规章制度,规范信用产业发展,保障信息安全,充分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3.社会共建。统筹全局,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4.互联共享。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打破部门和地区条块分割,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试点地区开展示范建设,积极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综合应用。
  二、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国家规划、体现广西特色、法制健全、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体系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有效运行,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诚信广西”建设成效全面彰显。
  三、夯实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基础
  (一)加快信用法制建设,不断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1.建立和完善广西社会信用管理法规、规章。加快制定和公布广西社会信用管理法规、规章,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信息服务监管等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促进信用市场规范发展。
  2016年出台政府规章或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法制办参加,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广西征信业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广西征信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3.完善地方、部门信用管理制度。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失信行为分类和联动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贩卖个人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6年,出台广西加强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的意见和办法;编制全区政务信用信息目录,将目录范围以及使用拓展至全社会;持续加强信用系统建设,健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出台广西行政管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明确应用领域、环节以及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尽快出台广西信用信息统一共享平台建设规划,计划2016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等配合。
  2.区域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西江经济带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以建立设区市层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将区域内涉及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平台,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共同构成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统的基础支撑。
  2016年上半年,基本建成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6年底,基本建成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金融办、北部湾办配合,试验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2016年底前,根据广西信用信息统一共享平台建设规划,启动并基本建成西江经济带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区域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3.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广西信用信息统一共享平台建设规划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主动采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实现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集中整合。同时,在信息化建设中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索引码,为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夯实基础。
  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运行系统,实现信息记录电子化存储。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征信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提供市场专业化的服务,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各类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推动信用市场服务创新,拓宽信用产品在金融、经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2016年底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配套措施制度,不断健全广西征信机构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广西征信市场。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广西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序推进数据库与其他行业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016年底前,开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其他行业信息系统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设试点,基本建成广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推进小微型信贷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指导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型信贷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计划、分批次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提升小微型信贷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2016年底前,实现经营稳健、意愿强烈、审核通过的小微型信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全覆盖。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推动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以联动监管需求为导向,强化信息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信息的记录、交换、共享和应用,形成快速反应、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联动监管体系,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的新格局。
  2016年底前,充分利用并发挥“广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平台功能,实现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的互联共通。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和向乡镇延伸综合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发布制度,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乡的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成全区统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网络互联。
  负责单位:自治区绩效办、编办根据职责分别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
  2.充分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政府体系,健全诚信政府考评和失信追究机制,打造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引导和带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
  2016年底前,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金融等领域率先使用和依法公开掌握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并出台相应制度,明确操作流程以及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政府践诺守信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不断完善政府服务履约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诚信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禁止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严禁不正当行政干预以及包庇纵容辖区内经济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区财政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促进财政收支规范有据、公开透明,逐步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实现“阳光财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推进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负责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4.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考核体系,制定诚信量化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录用的诚信审查力度,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宣传,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手册,进一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法诚信意识,打造守法守信、高效廉洁、风清气正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队伍。
  2016年底前,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编制并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手册。
  负责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开展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将达标考评结果与安全生产许可、招标投标诚信加分紧密结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6年底前,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信息公开、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等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配套措施以及实施细则,定期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信息,每半年发布一次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
  负责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质量信用分类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售后服务制度和产品质量承诺制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记录,加快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质量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进入和退出制度。加强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强化经营者计量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主动向社会进行计量诚信承诺。
  2016年底前,对全区依法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全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并按照质量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监管。
  负责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完善生产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抓好工业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诚信中小企业数据库。强化企业环境监测、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加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管理,制定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信用奖惩制度、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2016年底前,出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明确信息采集、加工、存储、共享的实施细则。指导、督促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完善信用档案管理体系。
  负责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水产畜牧兽医局。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加快推进广西商贸流通和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信用数据库建设。积极推动全区商贸流通、对外合作、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行业重点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等工作。充分利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和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016年底前,归集相关行业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建成广西商贸流通和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信用数据库。
  负责单位: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2)推进商贸流通和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的诚信计量和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加快推进南宁市肉类蔬菜和玉林市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逐步建成以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严格实行实名登记、资金存管、备案登记等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2016年底前,建立商贸流通和对外经济贸易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和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企业诚信经营水平。
  负责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
  (3)运用互联网、电子营业执照等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各类企业、农专和个体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公示制度。
  2016年底前,建成覆盖各类企业、农专和个体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负责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持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强化系统管理,扩大系统服务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及“三农”、小微企业、城乡中低收入居民需求,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信用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收费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诚信制度体系,强化证券期货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档案建设与管理,强化诚信记录在证券市场监管的应用;着力培育资本市场诚信文化,强化资本市场诚信教育,加大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加强保险行业诚信教育,培养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诚信理念,塑造一线保险服务人员诚信品行;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建立行业统一的保险理赔标准,加大保险理赔积案清理力度,严厉打击保险市场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严惩失信行为。
  2016年底前,将合规诚信纳入银行、证券、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重要审核条件,将诚信文化、诚信经营纳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及后续教育培训内容。探索建立和完善广西金融行业执业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违规信息档案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欺诈失信主体、人员等高风险信息名单共享机制,健全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合作反金融欺诈机制。扎实做好“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推动、引导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广西外汇管理局。
  4.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和完善《广西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和发布工作;推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强纳税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价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部门间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涉税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2016年底前,制定和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建立纳税信用记录;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扩大银税服务合作范围;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完善各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
  负责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南宁海关。
  5.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提高标价率和公示率,分行业制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推广明码实价,构建公开透明价费环境。创新价格诚信建设制度,研究制定广西价格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价格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等,初步建立价格信用体系。通过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电子化,引导全区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价格信用和外部经营服务规范;建立企业价格信用档案,有效记录守信和失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加大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2016年底前,出台明码标价以及公示实施细则、广西价格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价格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初步建成全区企业价格信用档案。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抓紧制定并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办法及问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探索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与质量安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严格执行企业招投标诚信加分规定,进一步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含评估、经纪)、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定期市场秩序专项督查、不诚信企业约谈、物业投诉纠纷处理等制度,督促各地建立物业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完善对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等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加强行业教育培训,加强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建立信用考核评价机制,积极促进行业企业诚信水平提高。
  2016年底前,全区各地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信息共享机制,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档案(系统),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2016年上半年完成房地产、房地产中介(含评估、经纪)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调研工作,2016年底之前初步建成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含评估、经纪)信用管理体系。全区建立定期房地产市场专项督查、不诚信企业约谈制度,全区14个设区市建立物业投诉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定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制定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建立完善诚信档案。
  负责单位:财政厅。
  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相关配套规定的修订、制定工作,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制度的联审工作,研究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和电子招投标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和整合共享。逐步提高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标准化水平,全区推广使用自治区统一的招标投标文件范本。
  2016年底前,出台强化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的配套制度措施,推动实施招标投标电子化,实现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等重点领域招标投标的标准化管理。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政管办。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交通运输信用规章制度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2016年底前,出台广西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广西水路、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及其结果的应用。
  负责单位: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南宁铁路局,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
  1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公示制度。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2016年底前,出台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经营主体服务经营行为监管措施,实施互联网经营主体备案报告制度,在较大范围实现上网个人实名制,实现从源头上管控失信行为。
  负责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网信办、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南宁海关。
  11.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调查对象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2016年底前,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4年第3号),开展统计领域与金融、工商等行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负责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12.中介服务市场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2016年底前,出台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和运用以及强化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13.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2016年底前,建立展会主办机构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
  负责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
  14.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制度、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2016年底前,持续加大诚信企业奖励和失信企业曝光力度,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制度;加强涉及公用事业以及特许经营企业的信用建设。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诊疗仪器等诚信医疗、诚信计生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诚信计生服务体系。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出台相关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奖惩制度、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开展有关试点以及“信用示范企业”创建评估工作。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各类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医护人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初步建立人口计生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救灾诚信体系,指导县乡民政部门规范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程序;加强信息公开,确保舆论监督到位;强化督查,确保救灾资金安全运行。构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立社会救助工作个人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承诺制度,打击各种骗保的失信行为;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力量,建立跨部门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加快构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诚信体系,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慈善与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推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服务经营模式,加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行政监督执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2016年底前,出台社会救灾救助诚信体系以及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2016年底前,出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师范生诚信教育,将教师诚信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科学道德文化建设,健全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推进科研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督促中小学校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将诚信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融入中职学校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将诚信教育纳入大学生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选修课等教育活动中。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行为。
  2015年底前,实现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诚信知识纳入地方国民教育体系零突破。2016年底前,实现在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西江经济带各市的各类教育中将诚信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完善全区科研诚信体系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初步建成科研诚信评价体系。
  负责单位:教育厅、科技厅。
  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开展全区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逐步推行文化市场企业主体利用平台履行自主登记、备案和年度报告义务;配合建立全国文化市场审批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进一步推行“黑名单”管理。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2016年底前,建立旅游“红黑榜”制度以及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出台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信用登记第三方评估制度、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
  负责单位:自治区文化厅、体育局、旅游发展委、新闻出版广电局。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16年底前,出台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
  负责单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节能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保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加强对环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研究开展节能评估机构信用评级和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
  2016年底前,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完善空气、饮用水、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制度。继续实施和交界省份环境质量联合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环评、节能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专家以及企业环境行为诚信评价制度,开展节能评估机构信用评级和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以及信息公开。
  负责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8.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强化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等自律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创建活动。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建立广西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加快推进全区联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数据库;实行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和方式;构建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分配、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2016年底前,建成全区联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出台社会组织失信惩戒制度。
  负责单位:民政厅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并分工负责。
  9.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2016年底前,出台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制度。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公务员局、工商局、司法厅、财政厅、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发展委、公安厅,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
  10.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网络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等的网络信用档案。
  负责单位:自治区网信办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深入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利用网络逐步实现与联动部门“点对点”对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冻结、扣划等,缩短执行周期,形成对失德失信的社会威慑机制。向有关部门推送、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等联合惩戒,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形成“守信者获利、失德失信者失利”的社会治理良性格局。
  2016年底前,以“天平工程”建设为抓手,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建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与公安、金融、工商、国土、房产、税务等监管部门专网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司法限禁与管控,加大对失信行为、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全面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区各级法院科技法庭内外网直播、点播以及数据实时更新,争取实现重大案件执行外勤活动全过程监控以及远程指挥调度,实现与全区法院远程视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对接。持续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负责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
  2.检察公信建设。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拓宽公开范围,做好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做好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健全案件信息查询、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保密审查、风险评估和防范等机制制度,强化公开效果。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积极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加强防逃追逃追赃工作,深入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工作,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区检察机关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软件进行改造升级,增强系统功能,努力实现与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016年底之前,完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全部开通检察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持续推动检察机关综合检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完善行贿犯罪信息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领域配套应用功能,继续推进查询系统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
  负责单位:自治区检察院。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016年底前,出台细化有关依法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制度;推动将公民交通违法违规以及社会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负责单位:公安厅。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016年底前,出台有关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司法厅。
  5.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2016年底前,出台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制度。
  负责单位:公安厅、司法厅。
  6.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2016年底前,研究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负责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一)强化对守信主体的表彰和奖励。
  持续开展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示范企业”、“道德模范”、“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等创建活动,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表彰,运用新闻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发展改革、工信、财政、金融、环保、住建、商务、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扶持等激励政策。
  2016年底前,出台行业守信激励的扶持支持措施,细化实施细则,并整合成为地方性综合制度。
  负责单位:金融行业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其他行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切实贯彻落实有关失信惩戒规定,以金融、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中,对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对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严肃司法性惩戒,对违法失信人员,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动形成社会性惩戒。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公众评议讨论反面案例,引起全社会的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2016年底前,出台行业失信惩戒的管制限禁措施,细化实施细则,并整合成为地方性综合制度。
  负责单位:金融行业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其他行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一)规范培育信用服务产业。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和应用各类信用信息,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广西落户,大力培植本土机构,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提高社会信用服务水平,满足深层次、多元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建立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规范监测评价行为,发布各类信用主体年度社会信用报告。
  2016年底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配套措施制度,完善广西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监管要求和扶持措施,进一步规范、培育全区信用服务市场。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加大对信用服务产业扶持力度。
  建立完善有利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环境,推动政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合规、有序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发挥政务领域使用社会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率先示范效应,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资金补助、评先评优、资质等级评定、表彰、安排和拨付资金补贴等普遍使用社会信用产品及服务,以政务领域为切入点,推进信用产品和服务在社会的广泛应用。
  2016年底前,各行业出台政务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中使用社会信用产品及服务的制度,明确操作流程以及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信息安全
  (一)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加强信息权益宣传教育,增强信息主体维权意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悔过自新教育帮扶机制以及自我纠错、过失修复的社会鼓励、关爱保护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2016年底前,各行业出台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以及侵权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等操作流程以及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持续创新科学技术手段,完善网络安全,开展网络安全公众体验,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建立健全信息风险评估、安全监控、应急处置体系。强化涉信机构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加大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信息产生、归集、保管、加工、存储、提供、使用等全过程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2016年底前,各行业出台信息安全保障实施规划,明确信息风险评估、安全监控、应急处置等操作流程以及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网信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造重点示范工程
  (一)打造专项示范工程。
  1.小微企业信用工程。重点推进柳州全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建设。以设区市为主体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序开展小微企业信用培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十个小微企业信用示范工程。推动、引导财税、金融、担保等领域广泛应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水平。
  2016年底之前,十个小微企业信用示范工程基本建成,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普遍应用。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2.农村信用工程。全面推广田东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建设经验,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为契机,以县域为主体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评分系统。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信用县“农村信用四级联创”,打造10个农村信用体系示范工程。推动、引导财税、金融、担保等领域广泛应用涉农主体信用信息,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提高涉农主体融资的满足率。
  2016年底前,10个农村信用体系示范工程基本建成,启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各县(区、市)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评分系统建设。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评分系统建设。
  3.诚信商(园)区信用工程。依托“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择优遴选特定商业(工业园)区,为商业(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对“诚信商(工业园)区”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权威发布和多方共享,重点打造广西十大“诚信商(工业园)区”示范工程,形成有利于商业(工业)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树立商业(工业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示范效应。
  2016年底前,十个“诚信商(工业园)区”示范工程基本建成。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配合。
  (二)开展南宁市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建设。
  以创建“信用城市”为目标,依托南宁市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政务领域信用建设为基础,在全市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普遍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
  2016年底前,依据《南宁市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南宁市制定“信用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出台各行业、各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的制度,明确操作流程以及实施细则。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更为宽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基本覆盖全社会。
  负责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等配合。
  (三)开展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
  以建设“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西江经济带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抓手,将区域内各行政区划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区域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
  2016年底前,出台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信用合作建设以及西江经济带信用合作建设规划,启动示范区信用合作建设。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区域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等配合。
  (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应用示范。
  在食品药品安全、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投融资、证券期货、担保、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普遍采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信用评价体系,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融资活动中开展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综合信用评价。
  2016年底前,各行业出台在行政管理事项和提供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及服务的制度,明确操作流程以及实施细则,制定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方法。
  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安全生产监管局、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信办、财政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诚信教育文化建设
  (一)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多途径、多层级开展宣传活动,建设诚信宣传长效机制;认真组织“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守合同重信用”、“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诚信宣传活动;注重发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的优势,宣传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情况、法规政策、规划措施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负责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普及诚信文化教育。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持续开展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在各级党校开设信用管理培训班,对公务员等开展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重点开展诚信知识“进学校、入课程”活动,2015年实现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诚信知识纳入地方国民教育体系零突破,2016年底之前,实现在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西江经济带各市的各类教育中将诚信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负责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根据职责分别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诚信文化研究。
  开展信用管理学术研究和交流。鼓励区内外学术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开展“一带一路”东盟征信研究;推动各类院校、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课题研究,切实指导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
  负责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
  (一)完善组织体系建设。
  1.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的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要主动发挥其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本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规章制度,构建工作网络,切实履行好信用管理职能,协同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二)加大资源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保障所需机构、人员、经费,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各部门应统筹安排信用专项资金,满足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等需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领域,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格局。
  (三)明确责任落实。
  1.强化目标考核。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根据《规划纲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联席会议每年专题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情况。自治区绩效办将各地、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问责。
  2.实施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完成的跟踪反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监测评估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加强向当地党委、人民政府汇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开信用建设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增进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互动,落实民主监督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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