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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22
实施时间: 2016-2-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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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6年2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 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两个建成”目标,制定和完善适应科学发展和改革新形势,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6年完成的立法项目(11件)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
  1.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起草,2016年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水利厅起草,2016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2016年3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起草,2016年7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民政厅起草,2016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4件。
  1.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016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2016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国土资源厅起草,2016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和服务,规范电力用户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制定《广西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自治区法制办起草,2016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打包”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件。
  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减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废止结果,对因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所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打包”修订、废止相关政府规章(自治区法制办组织起草,自治区编办和规章实施部门配合,2016年7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减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废止结果,对因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打包”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制办组织起草,自治区编办和法规实施部门配合,2016年7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需要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10件)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自治区政管办调研起草)。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调研起草)
  3.《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修订)(审计厅调研起草)。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调研起草)。
  5.《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质监局调研起草)。
  6.《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厅调研起草)。
  7.《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民语委调研起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3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调研起草)。
  2.《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调研起草)。
  3.《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公安厅调研起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所有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30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已列入2016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2016年3月底前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三)列入2016年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应当在年内完成立法项目的调研及成果评审工作。对完成调研且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对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可上升为当年完成项目。当年未完成立法调研及调研成果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四)立法计划安排的“打包”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要认真对本部门因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所涉及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在2016年3月底前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自治区工商局要在2016年3月底前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后置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自治区编办要在2016年3月底前对非行政许可清理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五)立法计划安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未列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调研起草部门应当加强与自治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法工委沟通,邀请他们参加项目论证,提交立项论证报告,对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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