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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7
实施时间: 2016-4-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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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我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我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两个建成”广西教育升级版,建设西部人力资源强省(区)。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
  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
  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根据我区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国家和自治区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区统一实行“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自治区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贫困面按全区义务教育寄宿生平均65%的比例确定,其中: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边境、民族自治待遇县)贫困面按该地区义务教育寄宿生100%的比例确定,其他地区贫困面由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核定。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根据中央部署,完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分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市县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根据中央政策,自治区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贫困地区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市县财政按照5∶3∶2比例分担。贫困地区包括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等(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下同)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进一步巩固落实我区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继续对财力薄弱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安排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
  2016年我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从2016年起,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建立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我区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和地方教材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三)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制定全区实施方案和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自治区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任务分解细化,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并确定相关经费的分担办法,研究确定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细则。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主动履职,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相关经费分担办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分配细则,一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
  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统一补助标准,强化民办学校管理。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两免一补”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待遇。参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教材、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并按规定标准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后,学校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实际收取的学杂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学校另行收取;低于核定标准的,学校不得再收取学杂费。各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借机提高学杂费收费水平。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学校办学成本等情况,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标准审核工作。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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